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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学"这个名称是亚里士多德最早发明的,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西塞罗应古罗马法律家特雷巴求斯之邀写作《论题术》一书。西塞罗把论题分为两类:第一类论题附属于(内在于)当下所讨论的主题本身;第二类论题则来自于外部。第一类论题又分为两类:一是"来自整个主题、或主题的组成部分或来自主题的名称"的论题,二是来自"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的论题和论证。"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多种多样。西塞罗结合罗马法的规定对上述论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讨论,这种研究在修辞学(论题学)与法学之间的关联上,在古典时代晚期的修辞学向中世纪过渡的过程中,曾经有其历史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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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中后期欧洲的法学家面临着一个迫切的任务,即考察他们的知识基础;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回应"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另一方面,法学家又必须在实践层面上回应欧洲"共同法"的统一性与"特别法"的多元性之间的矛盾。恰逢其时,两位法国法学家,即拉维尼的雅各和贝勒珀克的皮埃尔建构了不同于之前(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之方法和理论的"新法学"。意大利学者皮斯托亚的奇诺将该种方法与法学理论引进意大利,从而建立了评注法学派。巴尔多鲁和巴尔杜斯等人共同推进评注法学派的发展,使之达到鼎盛时期。然而,评注法学派像他们之前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一样,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方法上均存在历史所赋予他们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说其中潜藏着自身不可克服的深层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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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罗马的法学家们和他们的法律学术起着独特而重要的型塑作用。不过,在"规则(原理)法学"形成之前,罗马法学家们的思考方式是个案推理式的,他们所运用的方法是决疑术方法。公元前2世纪也被看作是罗马法学史上的一个嬗变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学家通过把他们的前辈们所得出的判决予以一般化(概括)来构建他们的法律定义,甚至提出较为系统完整的法学理论。尽管如此,法学与修辞学、论题学之间的关联是我们认识(前古典时代和古典时代的)罗马法学及其学派争论之性质的两个关键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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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改变了普遍持有的关于物理世界的本质、甚至关于真实知识的本质的看法。遵循"几何学模式"或"几何学精神"在那个时代几乎是所有哲学家的一个理想。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的发展同样也对法学的成长提出挑战。最早按照自然科学方式来思考法学的学者是17世纪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和自然科学家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在他之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及其追随者也尝试运用数学(几何学)方法研究法学,他们的理论为后世法典编纂和法学理论(比如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提供了前提条件。然而,自然科学作为方法论和知识范式深入地进占法学的领地,还需要假以时日,它必须受到更多的专业法学家们的重视,由此,才能逐步形成"有方法意识的体系性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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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文艺复兴运动的隆隆之声,在传统的注释法学和评注法学之外生成出一个智识志趣与理论目标相异的"人文主义法学",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总体上看,人文主义法学派(至少法国布尔日法学派)在学术上的根本倾向和关怀不再是评注法学派所崇尚的实践法学,而把他们的活动主要集中在罗马法文献(主要是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校勘、整理与评释,澄清《国法大全》版本中的讹误。同时,他们也开始在法律上倡导"本国化的人文主义",研究、整理、出版本国的地方习惯法,试图对成文的习惯法予以评注,从中引申出一般的原则,而且在新的法学方法论和逻辑技术的支持下,从事"对罗马法素材的重新系统整理"和近代私法体系的构建工作,为成就近现代法典编纂的伟业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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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乃时下时髦行业。君不见,律之师者一袭轻装、一纸文牍,奔走肆行街巷,出入堂皇高楼,雄辩于法庭公堂、媒体舞台之内,谈笑于灯红酒绿、杯光交筹之间。值此“凝视”年代,律师忽得春风杨柳,与体育、文娱明星、企业家、IT精英交相争辉,构成时代之绚丽斑斓。律师通晓律条、明法穷理,且通达世事、问疑辨难,较之其他人等尤现事理情理、道德良心。但正因如此,律师一业规范自重,万民瞩视,自不待言。日前读报,作家张炜尝言:“我惧怕自己对世界没有感情。”闻得此言,本人为之动容。于兹商事社会,物欲横行,德性式微。虽律师者,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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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法的基础是什么?在法学发展史上,哲学家们和法学家们对于这些问题的争论,从国家和法律成熟之日起即已开始,延续至几千年,但大体上都徘徊于“法的实然”与“法的应然”之间,在法的二律背反中寻求法的真谛。在西方,自古希腊以来,人们对于自然法的意义及其与成文法(人定法)的关系存在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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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司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司法的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它对于现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门化,由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将会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然而,无论是司法的广场化,还是司法的剧场化也都还暗含着潜在的矛盾或深刻的悖论。从更为宏大的背景来看,司法的广场化和剧场化问题代表着自由/秩序、民主/独裁、实质主义/程序主义、大众化/精英化、通俗化/职业化、简单化/复杂化、感性创造/理性选择、多样化/单一化等等二元对立的语路。在这样复杂的语境和语路中,谈论司法的广场化或司法的剧场化哪一个更具有优位的正当性,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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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学"最早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论题"是辩证式论辩双方就某个辩证的命题或问题进行论证时,借助四种述语所寻找的论点、事例或资料之所在地或储存的位置。无论如何,不能将"辩证论题学"(《论题篇》中的论题学)与"修辞论题学"(《修辞学》中的论题学)混为一谈。西塞罗的《论题术》属于一定程度上含有杂糅性质的逻辑成分的(法律)修辞学著作,属"修辞论题学"的范畴,而且,正因为西塞罗的《论题术》部分地尝试将论题学技术应用在罗马法的论证之中,我们也可以将它看作是一本"应用论题学"或"实用论题学"的作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