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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宪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6):86-89
主诉检察官根据公诉的需要依法行使指导取证权 ,是检察机关改革办案机制、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然选择。为更好地指导取证 ,主诉检察官对于重大案件的侦查要提前介入 ,从批捕环节、预审环节抓起 ,从旁听庭审、现场指导入手 ,依法用好“退查”这一法律手段 ,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办案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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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宪平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02-105
纪检监察机关在渎职侵权犯罪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主动查处不力、监督制约不力、打击惩处不力、牵头协调不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整体合力;强化宣传教育,筑牢抵制渎职侵权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监督制约,以有效监督规范权力依法正确行使;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防止渎职侵权犯罪的长效机制;深化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遏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高压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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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侵占罪是《决定》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是当前司法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为此,笔者对侵占罪的构成及其处罚作如下分析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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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宪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136-139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界于黑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犯罪之间的犯罪形态 ,是组织、领导、参加、入境发展或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行为 ,要明确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构成要件 ,对组织与领导、参加与积极参加等犯罪行为进行区别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应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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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宪平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4):16-20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至于重罪案件中,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关于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另外,应当设计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各种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调解主持人也应以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宜,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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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宪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1)
罚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型的刑罚,对于惩治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明显而有效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处(尽管一再作补充规定),至今尚未设置罚金刑,这对在经济上严惩贪污贿赂犯罪,促进廉政建设,显得很不力。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增设罚金刑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表现得更为迫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试就这一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对贪污贿赂犯罪惩以罚金刑的必要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贪财图利的犯罪,犯罪分子正是被金钱所驱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触犯刑律的。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并未得到遏制,某些地区还逞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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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贪污贿赂犯罪需立体预防蒋宪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贪污贿赂犯罪仍呈上升趋势,犯罪的形式、特点亦在不断翻新变化。如果我们仍然采用零打碎敲的预防方式,其成效必定是有局限性的。从工作实践和斗争需要出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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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宪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2):39-44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不法利益所为的各种犯罪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就是防止权力被滥用或私用。预防职务犯罪,一是要统一思想,大胆实践,逐步形成立体预防机制,注重教育预防、宣传预防和特定对象预防;二是要健全机构,落实制度,成立职务犯罪预防中心,构建网络,充实预防工作力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