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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第19条就如何认定重大误解作出了新规定,但其并未提及当事人过错的问题,为了在实践中把握好重大误解与欺诈、真意保留之间的关系,仍应厘清重大误解和当事人过错之间的关系。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善意)不影响行为人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权,当然,相对人故意造成行为人错误认识的,构成欺诈。重大误解情形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在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后果中得到保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行为人有重大过失的,以不允许其撤销为宜,但《总则编解释》保留了解释空间。行为人故意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属于大陆法系中的真意保留,此时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和生效,应从交易安全、信赖保护等角度,区分相对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真意保留,作出不同处理。第三人意思表示误传不应参照代理规则,而是要纳入到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范畴,适用重大误解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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