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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完备的时代。唐代统治者为了能 使国家的法令制度很好地贯彻实施,非常重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在中 央设立了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律学馆,招收生员,还首次开设明法科,实行考试制度, 公开从社会上选拔法律人才。明法科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六七百年,对于提高官吏 的法律素质,减少官吏犯罪的发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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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到日本律——关于日本律成立的几个问题@郑显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1〕黑板胜美主编:国史大系《日本书纪·后篇》卷22,吉川宏文馆平成12年8月出版,第143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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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的征收具有悠久的历史,近代以来西方各国普遍实行遗产税。我国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孙中山"节制资本"思想的影响下,先后制定过三部遗产税法案,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税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调节社会财富贫富不均、消除阶级对立、改良社会风气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抗战时期财政经费紧张的局面。遗产税是一种良税,未来我国在制定遗产税法时,应认真总结和借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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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务繁忙季节中止民事诉讼是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关于该制度产生的时间,文献没有明确的记载,传统的观点认为出现于唐朝。分析现存的中、日古代文献及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可以确定该项制度最早出现于唐开元二十五年的《杂令》之中。日本《养老令》中关于农忙止讼的规定借鉴了唐开元二十五年《杂令》的规定。依此推断,唐开元二十五年律疏、令应是日本《养老律》和《养老令》重要蓝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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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上古时期发明文字以来,就出现了最早的书证形式。我国先秦以前的书证非常简略,大多书写在木简、竹简、金石器物和布帛之上,非常不便。随着造纸技术的发明和纸张的广泛使用,书证适用于各种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纸张的普及推动了中国古代书证制度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容易伪造的弊端。为了防止伪造和变造书证,历代法典都设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伪造书证的行为给予严惩。针对书证容易伪造和变造的特点,采取了许多预防性措施,如让双方当事人、保人、见证人在各类书证上签字画押,在公、私文书上加盖印章,以保障书证的真实性。书证制度的出现,使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从西周以后迅速摆脱了夏商以来野蛮落后的神明裁判方式,向着更加文明化的方向发展。中国古代书证制度的发达,对于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难度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书证制度的发展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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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07-123
我国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先生曾对中华法系作了如下论述:“中华法系者,盖指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唐律疏议》这部法典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美等许多国家的学者发表了众多研究成果,对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版本流传、立法思想、条文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探讨。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史学界对于现存的元代刊本《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四年(653年)的《永徽律疏》还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开元律疏》仍存在着重大分歧。值得庆幸的是,二十世纪初,在中国西北敦煌的藏经洞发现了部分唐律、律疏的残卷;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新疆吐鲁番的阿斯塔那等地又发现了一些唐律、律疏的残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