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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诉讼要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金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96-100
诉讼要件是从程序角度判断"诉"的合法性重要依据,其丰富的内容要求法官在一个比较严谨的程序中依职权加以审查,以保证作出的实体判决或其他处理结果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未使用诉讼要件这一术语的情况下仍将相关程序性要求规定得较为详细,但问题是,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却把诉讼要件作为起诉条件在起诉受理程序中加以审查认定,这一方面导致启动诉讼程序的门槛过高,民众普遍抱怨起诉困难,另一方面也致使部分程序性裁定缺少必要的程序保障,重要的诉讼要件处理程序严重失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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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呼声很高,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案积极回应,最终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正确认识和理解新增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为其恰当定位,理清适用范围、审判要求等事项,对民诉法修正案的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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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玉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2):10-13
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性是合同实体公正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是合同公正性评价的唯一标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合同实体公正可操作性较差,固守这一标准并不完全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合同公正性评价中有必要引入合同程序公正,甚至以程序公正为首要考察因素、辅以实体公正评价合同的公正性更适合现代社会公正观的判断,以平等协商、自由选择过程以及体现诚实信用的互动关系为主的程序公正也正是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基础。原则上来说,具有程序正当性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公正、合法、有效的合同,只有显失公平、需情势变更之类的情况才有必要考虑从实体上平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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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5):148-152
在合同关系中,区分合同实体与合同程序可以为合同公正性评价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以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性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固守这一评价标准也不完全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而以平等协商、自由选择过程以及体现诚实信用的互动关系为主的程序公正更适合现代社会正义观的判断。评价合同的公正性,原则上可以程序公正为首要考察因素,具有程序正当性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公正、合法、有效的合同;只有显失公平、需情势变更之类的情况才有必要考虑从实体上重新平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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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明显的优先保护所有权的倾向。由此,我国的善意买受人承担着更多的交易风险,其中包括以善意取得各个要件事实证明责任为主的诉讼风险。其原因是我国的占有制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在物权行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间做出的不同的政策性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精神的不同,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