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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分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已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我国诉讼立法规定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已生效裁判的错误,既包括原审审判组织在原已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造成的,也包括因裁判作出后出现的新的事实或证据造成的。对于前者可再审并称之为监督,对于后者则不然。而且,这种笼统用一个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的做法,也使不同性质裁判的正误判断标准模糊。为此,笔者建议,将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分解为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并依其不同性质和特点制定不同的规范,以完善我国的诉讼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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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立法思考郭丽红1981年我国发行国库券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企业体制从单一的经济成份向股份制转变,财政体制从财政赤字向银行透支或借款解决,改变为向社会直接筹资,证券市场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十四大”提出的《积极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