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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法律人对诸如"法庭辩论"或"辩论权"这样的法律概念是能够理解的.法官可以更多的使用制定法的概念以及其他法言法语同法律工作者进行交流.然后,由这些法律工作者同他们的当事人交流,有很多方便.但是,在中国的基层司法实践中,苏力先生的调查研究却发现,法官经常而频繁地向许多当事人用过分通俗乃至有点不雅的语言("辩论就是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所谓法庭辩论就是吵架,但不要打架"等)来解释诸如像"辩论权"这样的在我们看来人人天生都应明白的概念;法庭辩论也常常确实变成了一种"吵架",连法官想插话也插不上.这时,法律工作者往往就会告诫他的当事人不要抢话,等等.这俨然是一幅中国基层司法的典型图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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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冬季的一天,我敲开了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原副院长、建筑优秀女专家王兰荪办公室的门。一眼看到王兰荪,我很难把她与“万丈高楼”这样的建筑称谓联系在一起。因为即使年届花甲,她却仍然拥有一种独特的柔性美。王兰荪从小生长在山清水秀的桂林1959年8月,王兰荪以优异的成绩考取广西大学土木系。大学毕业后,在“只兴革命,不兴土木”的年代,她幸运地被分配到了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从事结构设计工作。在首府南宁,有一种雅朴的建筑特称——大板房。这种房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建筑史上有着特定的地位。王兰荪当年就参与了“广西砼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