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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炜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170-180
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的类推适用与英美法系的案例比较大不相同,是一种大陆法系式的类推。这种类推的过程大致可以包括“涵摄失败”“规范的可类推性判断”“事实的可类推性判断”三个阶段。但这个划分对于具体司法而言仍然失之过粗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可以借助对于“融建公司诉韩冬案”案情的具体分析,细化对于民事司法中的类推适用过程的研究。首先,在“涵摄失败”阶段应特别注意区别两种不同类型的类推即“请求中的类推适用”以及“抗辩中的类推适用”。在此基础上应特别注意各种解释要素在确定涵摄失败中所发挥的作用。其次,在“规范的可类推性判断”阶段则应当将判断分为两个步骤即对“原规范”的可限缩性判断和对于“类推规范”的可扩张性判断。最后,在“事实的可类推性判断”阶段中则应当注意运用学者观点对于“类推规范”的特征进行展开,以便进行相似性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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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夫曼教授关于类推问题的论述提醒我们认真思考法律中的“同一”与“差异”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哲学上的讨论最终可以归结为黑格尔所谓“理念”.而从法律思想史上考察“同一”与“差异”的问题,我们会发现与哲学史上相似,但更为具体的进展:从原始社会的法律到概念法学再到耶林,同样最终将归结于拉德布鲁赫“法的理念三方面”的统一.如是可以知道,法律的生命恰恰在于基于理念所产生的那个总体对“同一”与“差异”这种对立的扬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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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