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00篇
  免费   4篇
世界政治   1篇
法律   51篇
中国共产党   1篇
中国政治   4篇
综合类   47篇
  2022年   2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3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4篇
  2016年   3篇
  2015年   3篇
  2014年   6篇
  2013年   3篇
  2012年   5篇
  2011年   8篇
  2009年   2篇
  2008年   8篇
  2007年   5篇
  2006年   11篇
  2005年   14篇
  2004年   12篇
  2003年   4篇
  2002年   9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该条文中“假冒”的含  相似文献   
2.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某出租车公司司机。1999年10月10日晚,乘客张某搭乘李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将皮夹子遗忘在出租车上。皮夹子内装有借  相似文献   
3.
不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 ,不是未遂 ,而是不能犯 ;持有犯没有未遂形态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之间是补充关系的法规竞合 ;盗窃无价值的毒品 ,不构成盗窃罪 ;毒品犯罪数量累计计算 ,可能会扩大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相似文献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进行了明文列举。其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立法上对必要共犯中的对向行为进行处罚的特别规定。介绍他人虚开,本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帮助行为,本条的规定是将共犯行为实行行为化,也应认为是一种特别规定。自然人介绍单位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自然人不应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因素的特点,数额犯和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均属于数额犯或者情节犯,故知识产权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8.
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继续犯的显著特点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能被持续性地肯定。伤害罪属于状态犯,但在被害人伤情恶化时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状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窝藏犯罪基本上属于继续犯,但中途知情后维持现状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中途知情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予阻止的,不构成共犯。  相似文献   
9.
行为人认识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由于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状态将会进一步恶化,而听之任之,以致某种法益遭受更严重的侵害的,转化成故意犯罪,先前的过失犯罪被吸收。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在我国不应被承认,但对于其中一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作为行为共同体的对方,因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亦因对危害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0.
从客观的违法论的立场看,涉及生命等重大法益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也具有科处刑罚的必要性。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讨论既未遂的问题时,必须确定我们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进行讨论这一前提,否则,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搬到我国后,可能就是南橘北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