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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刑法除规定各种具体的胁迫类罪名外,还规定了胁迫罪和强要罪.为避免刑罚处罚的空隙,有效保护公民的意思决定自由,我国应增设胁迫罪罪名.不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的强迫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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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枪支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抢劫枪支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明知是枪支而盗窃,事后藏匿的,应数罪并罚,事后毁坏的,只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其它枪支罪罪名,是补充法与基本法的法规竞合关系;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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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关于现代化问题的研究获得了理论界更多的关注,其中人的现代化研究更为突出.人是社会关系的组织者,是社会组织的构成者,是社会实践的具体主体,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前提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它贯穿于社会现代化的整个过程当中,只有实现了人的现代化,把握住人的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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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关于胎儿性致死伤的讨论,往往忽略中外刑法在是否规定堕胎罪问题上的明显差异性;自愿堕胎可谓一种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计生部门依法强制堕胎因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而不构成犯罪;凡是违背孕妇意愿伤害胎儿(未导致孕妇死亡),致胎儿在母体内死亡的,或者在母体内受到重大伤害但经过治疗而没有留下后遗症的,以及在母体内受到严重伤害留下后遗症以致出生后不久死亡或者形成严重残疾的,都是对母体健康生育机能的侵害,故意为之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为之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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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暴力迫使他人说出银行帐号、密码并取款的,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构成抢劫罪,在加盟店消费的,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定抢劫罪;抢劫特殊对象后侵犯新的法益的,以其侵犯的法益构成新的犯罪;真正军警人员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未取得财物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型抢劫罪均属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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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4):22-32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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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根据发票犯罪的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但行为手段和行为对 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有的是立法者有意而为之,有的则是立法的疏漏,因而导致刑罚处罚的空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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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型罪名可谓吸毒、卖淫违法行为的"帮助犯",被容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科处容留行为刑罚理应慎重。容留行为通常为提供娱乐服务的业务行为或出租房屋的日常生活行为,行为本身往往具有中立性质,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可为借鉴,科处刑罚时应对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进行权衡。在自己家中接纳朋友吸毒,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出租的房屋被用于卖淫场所,不宜作为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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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5):73-76
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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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参与盗窃行为也未事先共谋参与事后抢劫,只是偶然参与实施事后抢劫犯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的人的责任问题,在日本有根据承继的共犯理论和共犯与身份理论加以解决的两种思路。但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共犯论以及部分犯罪共同说,应认为后来参与者只应对暴行、胁迫行为负责,而不应承担事后抢劫的共犯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