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0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81.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应该是住宅的平稳或者安宁。共居者的权利是平等的,除非存在上、下位关系,只有得到全体共居者的承诺,才阻却违法性。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在家的情况下允许与其通奸者进入的,不构成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与盗窃、抢劫等形成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处理。 相似文献
82.
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呢?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在刑事诉讼程序及刑事赔偿等相关问题上存在的立法及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和困惑之症结部分就在于对这句话含义的诠释上。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即上述行为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而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 相似文献
83.
偷税罪成立条件的数额加比例规定方式,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不会导致处罚上的空隙。除偷税罪明文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外。其他税收犯罪的数额通常不应累计计算,尤其应严禁通过累计计算数额对行为人适用死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中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不是指所虚开的发票票面上直接反映的税额,而是他人用之抵扣税款后给国家造成的实实在在的税收损失。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身,不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相似文献
84.
商品销售行为的特殊在于,由其具有的业务性、日常性、匿名交易性、反复继续性、可取代性等所体现出来的中立性,使行为本身没有制造、增加不被法所允许的危险,故应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帮助犯的成立。不管对方是否具有购买的形式上的资格,从规范的保护目的考虑,在知悉对方的犯罪意图时,销售违禁品的行为丧失中立的性质,成立帮助犯;销售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日常使用的物品,也恶用于犯罪的,应由使用者自我答责,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销售一般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的物品,即使知悉购买者的犯罪意图也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85.
陈洪兵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1(1):46-53
判决既判力理论在实现判决的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终极实现,促进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一致性方面经受了各国长期司法实践的检验。无论是从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一贯主张还是从司法实务界的实践动向来看,它被吸收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是大势所趋。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却有着先天的难以调和之处,因此在既判力理论逐渐进入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在其理论框架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重新检视十分必要。总的来说,我国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受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影响的第三人中。 相似文献
86.
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骗他人相约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在承诺表示方式上,意思方向说较为合理,不应将行为人认识到承诺的存在作为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承诺动机的好坏,不应成为考虑承诺有效与否的因素.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配置基本上是合理的.一方同意对方重婚的,仍构成重婚罪.组织卖淫罪因有被害人的承诺,不应与没有被害人承诺的强迫卖淫罪配置同样的法定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的因素,现行法定刑配置过重.由于拐卖妇女罪保护的法益只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故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87.
88.
国外刑法理论认为伪造包含最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含义,综观我国刑法规定,可将伪造、变造的含义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伪造"属于广义的伪造,包括变造,具体包含了有形伪造、无形伪造、有形变造、无形变造;二是"伪造"属于狭义的伪造,不包括变造,"伪造"仅指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变造"指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三是"伪造"属于最狭义的伪造,仅指有形伪造;四是"伪造"仅指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 相似文献
89.
陈洪兵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1):39-50
德国在财产罪的法益和财产损失认定问题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之争。相比较而言,经济的财产说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存在大量的以经济"损失"的大小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罪名,即使存在民法上的债权,只要这种债权的实现显著困难,就应认为已经产生经济上的损害。其他人夺取赃物、违禁品的,应认为占有人存在经济上的损害。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也应认定存在经济上的损害,应作为诈骗罪、侵占罪处理。 相似文献
90.
在行为人对对象性质明知的前提下,一次走私,盗窃,抢夺、抢劫性质不同的几种对象,应从规范意义的角度,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数个行为,从而应当数罪并罚。该主张并非意味着取消想像竞合犯的概念, 因为两者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