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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与算法等数字技术在政府运作中迅速普及,行政效率、一致性以及准确性得以提升,但由此也产生了诸如技术在多大程度上保障甚至促进法治、法治可否被设计为技术系统等的疑惑,通过设计在技术中嵌入法治价值的理念可以回答这些追问,可以纾解当前法律与技术之间的不匹配、数字政府建设运营可能带来的偏见和错误,以及指引自动化系统是否需要人工干预等难题。随着数字行政的不断发展,或许问题更多,技术性的解决方案可以缩小一些差距,但仍然需要在法律与技术专家之间展开跨学科的研究,以增强数字政府与行政法学理期望之间的一致性。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与法治价值的相互融合,并完善公私合作规范,方可使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够使法治充分彰显其应有的民主、透明、参与、问责等意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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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行政争议无论是数量还是涉及的领域均不断扩张。如何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和实现行政正义,成为各国行政法重点关注的课题。英国行政法自创始以来,就一直围绕裁判所的定位展开改革,特别是提出的争议解决的适当性原则值得关注。目前,英国裁判所朝着司法化的改革方向不断前进,为缓解法院压力带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过于强调司法化导致裁判所丧失了之前较法院系统所具有的优势,近年来立法与行政机关又开始关注行政复议机制的运用。争议解决的适当性原则关注争议性质与方式的互动,对中国行政争议解决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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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规制影响分析是对拟定的或者已经发布的规制政策和方案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的政府决策工具,适用于规制政策制定与方案拟定、规制方案形成和规制实施后的全过程。规制影响分析有利于政府在备选方案中作出最佳选择;为决策者与公众提供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提高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改善行政立法与政策形成过程。这些内容均为行政法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与契机,导致未来行政法更加关注行政程序的整合功能,更加关注其他学科的知识资源,更加关注行政法学体系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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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秦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56-62
随着行政机关法解释功能的不断增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基准如何确定便成为行政诉讼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全面审查,还是部分尊重呢?本文基于美国法的经验,对合理性基准着重进行了探讨,并对其中某些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分作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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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行政规则与司法审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国家中,立法机关对于科技政策法案往往无法作详细的规定,而委诸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或行政规则作进一步的规范,而且这类规范会随着科技的发展或研究的最新发现,作相应的调整。在此情况之下,此类科技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参与主体、司法审查可能性及其审查密度等问题,均值得研究。本文以司法审查为研究重点,介绍美国的经验,期望对中国能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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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制度为世界多数国家与地区在行政赔偿中所普遍采纳,中国《国家赔偿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立法不足,导致实践中无法切实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有必要予以修正和完善。特别是对于协商程序与协议的执行等问题,仍然有进一步探讨与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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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施加于个人的负担不得超越所拟实现目标,审查标准涉及方式与目标的适当性、必要性以及所涉利益的均衡性。在欧盟行政法上,比例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审查强度因适用范围的不同亦有所变化。欧盟各成员国特别是英国受到欧盟行政法的影响,引起了比例原则与其固有原则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涉及到行政专业领域的裁量问题,比例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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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法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缺乏对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也忽视了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政策形成能力。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关注行政政策形成的过程与能力。美国行政法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学说,但其对于政策与法律之间互动的关注、政策工具的选择以及制定法解释准则的构建,均体现了与日本等国类似的法治进路与方法论,值得中国行政法予以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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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来,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争论持续升温,广大公众对此感到无所适从。中国《食品安全法》以专章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规定,并排除了“行业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并未因法律的实施而结束相关的争议。如何认识企业标准与行业标准,如何发挥它们的作用与角色成为学界重点探讨的课题。本文认为强调国家标准的作用固然符合中国目前的现状,但是在合作规制的模式之下,既要强调国家的作用,也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私人主体的作用。国外经验证明私人主体的标准制定体现了科学发展、市场需要以及自我规制等特点,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本文重点阐述了合作规制的法理,探讨了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优劣,同时结合美国、中国等国家的经验教训,分析指出私人主体的标准制定要想能够积极地发挥合作规制的作用,除了需要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方面加以制约外,还特别需要在标准制定的正当程序上强调公开、平衡、合意与协调等因素,强化对自我规制的“再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