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试论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不同,为采取引渡等措施进行境外追逃带来一些法律问题。在此,本刊特组织跨境追逃问题研究专题,对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中的作用、贪污贿赂案件境外追逃程序和证据要求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利于促进境外追逃法律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22.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的刑事没收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加强对犯罪收益的追缴力度,英国于2002年颁布了一项专门的法律———《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该法律引进了两种新的追缴机制,即:以犯罪收益(proceedsof crime)为对象的刑事没收(confiscation)制度和以违法所得(proceeds of unlawful conduct)为对象的民事追缴(civilreco 相似文献
23.
《意大利民法典》及其中文翻译[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黄风译一、把《意大利民法典》翻译成中文的想法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和罗马第二大学之间开展的广阔合作中酝酿成熟的,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对此给予了支持。上述合作是从1988年江平教授... 相似文献
24.
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国际引渡合作一直是法学和国际政治领域备受关注的课题,处理起来十分困难,论域包含司法主权、国际人权、国际关系、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范围。现今世界上主要依据主权边界而形成的各个法律和司法系统,空间效力通常仅存于各自系属主权控制之内,这就导致了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以及由此提出的引渡合作要求;然而由于各法律和司法系统在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存在不容忽视的差别,且涉及主权者之间的利益衡量、观念沟通、法治互认以及主权互信的前提,因此交涉起来往往十分困难。尤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之后,国际引渡合作更是错综复杂。黄风先生本文在动态的意义上,从国际引渡合作新发展的视角,通过立足于材料分析的深描,精妙地处理了这个复杂论题,其研究堪称动态式研究和深描式研究的一种典范。具体而言,作者通过九个角度的观察,即放弃或者变通引渡问题上的“条约前置主义”,以相互承认逮捕令为基础的逃犯移交制度日臻成熟,政治犯罪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受限制,人权保护条款地位上升且越来越具体,死刑不引渡已变为刚性原则,关于国民引渡的限制不断放宽等,以对变迁语境挖掘讨论的深度,给读者呈现了有关国际引渡合作现行规则一幅较为完形的素描。 相似文献
25.
我国从1997年开始与外国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并缔结专门的双边条约以及近几年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已成为我国在一定条件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应考虑尽快建立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制度,并为此确认“国际条约规范优先适用”、“一事不再理”等基本原则,同时确定与此相关的条件、程序等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26.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一概不问有关财产的来源与持有是否合法;(2)不考虑受刑人重归社会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刑罚不啻在经济上判处犯罪人"死刑"。由于此种没收财产刑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摈弃,因此中国依据上述没收裁决提出的境外资产追缴请求一般会被外国所拒绝。我国刑事立法应尽快废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做法,将没收的适用范围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挂钩,并应当确立"等值没收"制度,允许用被判刑人的个人财产折抵被挥霍或已灭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采用罚金刑给予犯罪人以财产性制裁,以保证我国境外犯罪资产追缴的国际合作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7.
28.
美国以《出口管理法》和《武器出口管制法》为基本框架建立起宽泛而严厉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特定物品和技术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落实美国外交政策。诱惑侦查频频亮相于出口管制执法活动中,呈现出介入的超前性、高度的欺骗性、极强的诱惑性等特征,并且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将犯罪意念植入无辜者脑子”的倾向。近几年来美国出口管制执法部门频繁地将这一策略运用于在对中国的出口贸易管制中。有鉴于此,国家应当建立预警和宣传服务机制,加强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企业或个人应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善用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诉讼中可以借助“陷阱抗辩”等相关的司法规制以维护自身利益和安全。 相似文献
29.
移入式被判刑人移管作为相互承认和执行监禁性刑罚判决的司法合作形式之一,因涉及比较多的国内法规则和程序问题,我国立法应予以特别的关注和规范。我国各主管机关应对外国提出的向我国移入被判刑人的请求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移管的决定;在实际移交被判刑人之后,应侧重于从技术上为国内执行程序提供具体的依据,由法院依照我国法律对外国法院科处的刑罚实行转换;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经过判刑国审判的、由同一被判刑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不再重新进行审判;而对于从判刑国移管到我国的服刑人员,有关刑罚的执行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