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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已步入法典化时代,劳动法法典化亦大势所趋。劳动法法典化是对劳动法体系化和典章化的最高追求,但在较为宏观和中观的层面上面临着三大困境,即路径选择之困、稳定性与灵活性协调之困、边缘和新兴问题处置之困。这三重困境需要在考量必要、可能和可行的前提下寻求破解之道和可选方案。比较而言,先部分后整体的循序渐进的体系化路径更具有现实可行性;消解法典的过度稳定而适度体现灵活性可采用相关政策的适度运用、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再造入典、解释论的宽松适用、单行法的适时再登场、法典修正的适时启动等途径促其实现;所谓的边缘和新兴问题处置主要是对退休、社保和平台用工等问题正确加以对待与处置的问题。只有跨越和突破这三重困境,才能有效推进劳动法法典化的伟大工程,成功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体现时代精神的劳动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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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比较研究中日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结构模式、计发标准、制度功能以及费用征缴方式,可以发现,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工养老保险结构与功能单一,计发分割,征缴乏力且用人单位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义务尚未被立法所确立。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应以促进非全日制用工良性发展,体现代际公平为重心。应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现实需求出发,确立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特别规则,建立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实现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的税制化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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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论纲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法律机制因其局限性而无法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需求的全部问题,但是法律机制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方面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应该围绕权利宣言和权利保障展开,核心问题应该是在给人以机会、给人以能力、给人以物质帮助三个方面寻求制度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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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三金”适用——兼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态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这三种金钱交付形式虽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三者的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都不尽相同,需要予以澄清。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中,“三金”常有被滥用或扭曲适用的现象,也需要加以纠正。通过完善我国劳动立法,规范与保障“三金”的正确适用,对于充分发挥劳动法的调整功能,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应然立法态度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否定或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应该适当扩充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应严格将经济补偿金限制在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否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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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法学的理论贡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法学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这些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契约化理论、劳动者弱者理论、劳动权范畴论、劳动合同立法论、社会保障制度建构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论和非典型劳动关系规制论等诸多理论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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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期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概况 “九五”期间,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深化拓宽、繁荣发展的历史时期。经济法学者以理性、客观、反思的学术态度,在承继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一方面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传统问题(如调整对象等)的研究,另一方而又不断拓宽研究视野,发掘和捕捉新的理论上的兴奋点和法制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这一时期,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日益走向成熟。主要特点表现在:其一,研究成果丰硕,理论深度加强。每年发表专业学术论文都在千篇以上,学术专著和教材都在十几部以上,其中不乏精品之作。其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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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新视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创新是党的十六大的主旋律。十六大报告不仅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的突破和创新 ,在制度上也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和创新的设想。为了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 ,充分挖掘十六大报告的理论资源 ,推进中国法制创新问题的理论研究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于 2 0 0 3年 4月 12日召开了“十六大与中国法律的制度创新”学术讨论会。讨论会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本刊主编张文显教授主持。与会的教师、学生结合十六大报告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 ,从不同学科、角度对中国法制创新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地讨论。下面刊登的八篇短文就是本次讨论会上八位教师发言的整理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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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理论与制度的基石。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弘扬契约自由 ,但同时必须限制契约自由 ,防止由于其被滥用造成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竞争秩序的破坏。契约自由的滥用会生成垄断 ,障碍竞争 ,因此必然会受到反垄断公共政策及其立法的规制。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同时肩负着维护蕴涵于经济民主中的契约自由和防止契约自由滥用的双重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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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我国《刑法》和《劳动法》共同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罪属于单位直接故意犯罪,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侵犯劳动权的犯罪形式。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刑罚规定不尽合理,应改为“双罚制”和限额罚金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