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48篇
  免费   4篇
工人农民   1篇
世界政治   4篇
外交国际关系   7篇
法律   44篇
中国共产党   21篇
中国政治   37篇
政治理论   16篇
综合类   22篇
  2023年   4篇
  2022年   5篇
  2021年   2篇
  2020年   4篇
  2019年   5篇
  2018年   4篇
  2017年   3篇
  2016年   2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11篇
  2013年   8篇
  2012年   17篇
  2011年   9篇
  2010年   8篇
  2009年   13篇
  2008年   14篇
  2007年   11篇
  2006年   6篇
  2005年   4篇
  2004年   5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5篇
  1999年   1篇
  1998年   3篇
  1997年   1篇
  1994年   4篇
排序方式: 共有15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966 毫秒
101.
城市病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相伴而生的,具有普遍陛,只有厘清并牢牢把握其内在客观规律,才能实现有效预防和治理。对此,“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加强城镇化管理”,“预防和治理城市病”。  相似文献   
102.
去年7月,仅因在刊物发表过一些"豆腐块",我居然荣幸地被从乡镇政府调到了市委统战部办公室工作.报到那一天,我认识了部长刘广建.  相似文献   
103.
教育更科学     
刘飞 《江淮法治》2009,(21):47-47
新中国的教育是在一个经济落后、文化教育很不发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几十年来,全民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教育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和合格劳动者。现在,全国已有65%以上的人口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青壮年文盲率由1978年的18.5%下降到6%以下。基本改变了我国文盲、半文盲大国的状况,国民素质和社会文化程度明显提高。  相似文献   
104.
城乡规划是对于人们赖以生存之最重要和最基本资源的安排与预分配,但对于该规划的法律性质,我国前后三部主体法规中都没有予以明确.法律性质不明直接与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长期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等基本特征相背离.应当明确城乡规划的法律性质,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够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05.
为了躲避债务而假离婚的现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悖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了避免假离婚现象,应加大对假离婚者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严格执行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标准;鼓励监督举报,加强媒体宣传。  相似文献   
106.
正六月以来,在贺州市昭平县黄姚镇枧盘村大棚西瓜基地里,瓜农黎永康一直忙着组织村民套膜、装箱、过秤、装车,一派丰收繁忙景象。"为达到最优培育,我们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规程管理,充分保证了瓜质营养和脆甜多汁的口感,产出的"特小凤"西瓜具有皮薄、水分足、甜度高、产量高等特点。一个月前,珠三角的客商已把定金付了。""今年,我家这一亩蔬菜卖起来特别抢手,因为用的农家肥多、化肥少,时间长  相似文献   
107.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保障,每一名民警的工作投入状况都有可能影响公安机关组织效能的完成情况。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以及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公安部门如何快速、有效地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提高他们的工作投入水平,从而构建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公安工作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108.
刘飞 《中国监察》2011,(4):56-57
收缴违纪违法财物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党纪政纪的严肃执行和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所称违纪违法财物,包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对此,  相似文献   
109.
上班路上.为避让路旁店家燃放的姻花烟雾,葛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越过了马路中间线,迎面撞上对面马博驾驶的摩托车。结果造成了两车受损、葛华受伤的交通事故。因赔偿协商未果,葛华一纸诉状将马博和燃放者刘波一起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110.
刘飞 《法学研究》2013,(5):42-62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如何设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诉讼类型制度不具有拓展受案范围的功能。从完善诉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虽然可以考虑引入无效性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与预防性诉讼三种诉讼类型,但不可高估其意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系以非明文规定方式建立了类型制度。是否明文规定诉讼类型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区别,不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造形成实质影响。改良行政诉讼制度应着力推进实质意义上的诉讼要件制度的完善,不能寄希望于明文规定的类型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