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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刘飞 《比较法研究》2022,(4):128-141
行政法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需满足哪些事实要件的问题,不仅取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学理构建,亦受限于成文法中的具体规范构造。基于该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适用于违法授益行为的具体方式,可以将其适用要件归纳为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基础的偏离、利益权衡四项,统称为“四适用要件审查体系”。相比较而言,我国行政许可法等现行法律中并未建立类似的规范构造。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所具有的意义还需作出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才能得以确定。  相似文献   
152.
刘飞 《中外法学》2023,(3):586-604
行政协议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如何识别行政协议的问题引发了持续争论。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最高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永佳纸业案”阐述了围绕“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形成的识别方式。由于其中所采用的形式标准并不具有识别功能,实质标准缺乏实质内涵,对这些标准予以综合判断亦无助于行政协议识别方式的确立。因此,应大幅简化上述行政协议识别方式。具体而言:应排除不具有识别功能的形式标准,致力于以内容要素作为单一标准来识别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存在多种不同解释,应以协议内容是否“设定、变更或终止”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行政协议的基本标准。识别过程中的关键区分点,则在于协议内容是否“触动行政权”。尽管从学理上笼统而言,行政协议可以具有“替代”行政决定的功能,个案中仍需具体指明协议内容如何“替代”行政决定或“触动行政权”,才可以最终确定其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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