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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必要也有可能介入到孝廉文化领域,因为孝中存在着私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廉中存在着公法上的权力与责任关系,孝与廉还具有共通的秩序价值和利益诉求。纵观中国法制史,我们可以在传统社会中找到丰富的孝廉法制资源,这些本土资源对于当代孝廉文化的制度建设无疑形成深远的影响力。然而,传统法律制度毕竟不能满足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需要我们在科学把握法治与德治、礼治及人治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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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组织原则,当然也是宪法监督制度设立与运行的根本组织原则。我国的人大宪法监督制度,既存在“民主”不充分问题,又存在“集中”不到位问题,突出的是宪法监督的民主渠道不畅通,部分具有违宪可能的国家机关脱离于民主监督之外,宪法监督机关受种种因素钳制,发挥不了“集中”监督之作用,以致宪法监督形同虚设。人大宪法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应从健全宪法监督的民主集中制入手,修改宪法,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实现宪法司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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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共权力监督体系中主体要素的宪法建构问题,既有理论上的分歧,也有实践中的困惑,需要我们从法治理念、宪法规范、宪政实践等多重视角对执政党监督、人民政协监督、人大监督、司法审查、检察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态进行全面考量和科学把握,既要符合宪政发展的一般要求,又要体现中国特色,既要正视现实的不足,又要展望未来应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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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方式与党的执政方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作用范围、工作原则、运行机制;在社会基层非政治性组织中,党所能行使的只能是领导权,而不包括执政权;社会基层非政治性组织的特征决定了党在其中的领导方式不能等同于党在政治性组织中的领导方式;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在社会基层非政治性组织层面,必须努力探寻党的领导的权力性质、权力行使的范围、原则及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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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责任担当的合法性依据何在,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边界在哪里,运作原则是什么,这一系列法理追问在当下国内学术研讨中尚未得到充分回应。从本体意义上讲,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分化、冲突与平衡,为政府责任担当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内在属性上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表现出来的集体缔约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与此相对应的政府责任便具有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的双重内容;从契约自由的历史演进来看,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结果的集体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对普通劳动合同完成否定之否定后的产物,政府的介入在二次否定中发挥了必要的创新功能,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契约自由的法权要求范围内;从实现路径上看,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担当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有为与无为、目的与手段、成本与效益、刚性与弹性的二元架构中具体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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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推进合宪性审查。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在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从体制上讲,谋求在国家权力横向配置体系中更大突破的方案很难具有现实可行性,但我们可以基于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纵向配置体系上构建“一极性”合宪性审查的基本体制;同时,根据大国治理需要,在中央审查机构实行“两委制”,并适度拓展地方合宪性审查空间。从机制上讲,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有效推进,需要激发审查机制的活性。在启动机制上我们可以通过设置执政党的介入机制,增加启动渠道,提升权威性;在受理环节上,通过筛选过滤和分流机制,实现工作的高效性;在审议环节上,通过解释创意、案情调查和信息反馈机制的完善,提高审查的能动性;在处理环节上,通过撤销机制和改变机制的强化,提高审查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