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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春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08,(11):44-44
在“深入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教育实践活动中,领导干部的言行对于营造全社会思想解放的氛围有着强烈的导向作用。笔者以为,领导干部在思想解放中应立足于“三个解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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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缀和类词缀是现代汉语中十分重要的构词语素,更是汉语学习者词汇学习中的难点。对于词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把词缀与非词缀区别开来,也有利于汉语构词法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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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积极履行维护职能,全面维护广大职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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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对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公正与效益是远远不够的。程序安定应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程序安定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时限性、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法定性。民事诉讼法上的讼争一成不变原则、管辖恒定原则和应诉管辖制度、限制撤诉原则、禁止任意诉讼原则和放弃责问权制度等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为价值理想而设计的。为了实现程序安定,应当在民事诉讼中摈弃有错必纠原则,强化既判力;把调解原则从民事审判程序中分离出去,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以防止“突然袭击”;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应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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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诉是一个缺乏实质内容并为了分类而设置的概念,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只存在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即形成诉权的形成之诉.诉讼类型"三分说"将诉讼类型与实体权利一一对应的分类方法是不合理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废弃则使与形成权相对应的形成之诉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认为形成之诉由法院通过判决直接变更法律关系的观点,显然违背了审判权的本质和法院的任务.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相区别的形成判决的对世效力和形成力诸特征,实质上是其审判对象--形成权本身的特性,且趋于模糊.法院在形成之诉中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原告主张的形成权是否存在,至于变更法律关系则是由形成权构成要件确认后当然发生的,只不过形式上是由法院判决宣告而已.因此,作为诉讼类型的形成之诉并不独立存在,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究其实质属于确认之诉,至多属于确认之诉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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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典要不要规定基本原则——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例考察,直接在法典中设专章或专门条文规定基本原则的不是主流做法。由于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在法典的卷首规定基本原则成了新中国立法的定式,但事实上这是过高甚至误解了基本原则的功能。基本原则只具有指导立法的功能,不能承载规制诉讼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的功能。同时,诉讼法典规定基本原则,与程序法定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相冲突;加大了立法成本和将来修改法典的难度;为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和空间;也把目前学界在基本原则上的重大分歧带进法典中去。因此,在利弊权衡之下,我国可以考虑将基本原则从法典中撤出作为其立法体例的另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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