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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辩论和立法讨论作为法案审议的两种机制,有必要结合理论和实践对二者进行界分。受传统观念、苏联模式和对代议制认识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人大立法审议采用的是讨论机制,这种机制不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完善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途径之一在于实现由讨论到辩论的转换,推动立法辩论的法制化、常态化、充分化和有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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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现实路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需要首先明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宪政、行政、经济、法律、社会、国际等六个方面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树立现代立法观念,遵循立法决策程序,充分利用地方先行立法权,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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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三项立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只有坚持“政府义务为主,政府权利为辅”,“民众权利为主,民众义务为辅”和“信息公开为主,信息保密为辅”的三项原则,才能使政府信息更好地为民谋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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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面临的立法经验不足、立法能力有限、立法压力较大、立法需求膨胀和立法机制缺乏等现实挑战严重影响着其立法质量。要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应明确指导思想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坚持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坚持立法基本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立法精细化;应建构的总体思路为确保立法合法、不重复、不抄袭、不盲从;应重视的具体措施为树立科学理念、遵循法定程序、明确权限范围、建设人才队伍、强化起草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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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店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1):8-10
通过对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三种立法模式的考察,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地方先行立法的实践经验,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唯一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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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店标 《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7,(4)
立法公开作为立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立法公开的推行有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包括理论基础、法律依据、现实价值和技术可能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