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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根据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立案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做一介绍。《立案规定》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如何破解求偿难问题,如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家请求权给予充分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22.
杨临萍  杨磊 《中国审判》2012,(12):22-25
2004年宪法修正案实现"人权入宪",标志着作为政治宣言的人权转化为具有规范效力的法律规则,意味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预示着中国真正走向"权利时代"。国家赔偿法作为宪法相关法、权利救济法,应当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捍卫人的主体性和人性光辉。在承担弥补损害和督促权治两大功能前提下,勇于回应人权保护具体化与可诉化的历史课题,敢于为权力圈定"权利推  相似文献   
23.
杨临萍  杨磊 《中国审判》2011,(12):16-19
协商调解处理国家赔偿纠纷,是现代司法可替代解决争议制度(ADR)的重要内容。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目前该修正案已实施一周年,其规定国家赔偿适用协商调解,明确“调解书”可作为申领赔偿金的依据。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建构并妥善运用国家赔偿协商调解机制,要善于梳理、利用其规范基础;要加深理解协商调解在弥补损害、复归和谐等诸多价值目标上的正当性,要寻求建立协商调解与赔偿程序科学、协调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24.
根据法院统计,近年来土地行政案件位居各类行政案件之首,呈现群体性诉讼的趋势。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安置补偿、土地承包转包、土地留置转换、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矛盾集中,利益对立。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  相似文献   
25.
中国无农不稳,农民无地不稳。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和饭碗。如果漠视农民的土地权,政府与农民的土地纠纷屡屡发生,群体性农民“民告官”案件增大,将成为影响当前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因此,要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土地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贯穿始终的灵魂为为民司法的宗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行为,保护物权,统一司法标准.  相似文献   
27.
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受害人给予合理赔偿,是我国当前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是法治中国的本质要求。随着人权保障的发展,美国近些年逐步重视刑事赔偿制度,在赔偿程序、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各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与美国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我国可以在侵权赔偿一并审理机制、多元的救济补偿机制、刑事赔偿的法律援助、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规范化等方面进行借鉴,进而完善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实现刑事赔偿权利救济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28.
立法监督整宪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保证。中国立法法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对实践中存在的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法规与法规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规章与规章之间互相矛盾和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本文拟就备案制度、审查制度、撤销制度以及由此三制度涉及的立法监督机制进行一些探索。一、备案制度根据宪法规定,需要备案的法规、规章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经省、自治区批准的省会市和经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三)经省、自治区批准的自治州、…  相似文献   
29.
法律与自由     
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相似文献   
30.
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之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政再审制度设计上的悖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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