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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降低著作权许可的交易成本而生,但其自身的运作方式和规模也受交易成本的局限。网络时代的到来使著作权的私权性逐步得到恢复,在Copymart市场模式下,私人能够脱离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重新实现私人许可,因此成就了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变换角色,由交易"参与者"转变为市场"服务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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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网络技术使信息利用突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交易模式,为实现对信息性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开始运用许可合同来取代著作权法的功能。但是,"私人造法"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消亡,著作权法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中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的划分,以是否涉及市场利益为标准,将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分为"消除市场失灵"之限制条款与"促进基本自由"之限制条款,以此界定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效力位阶。从具体立法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交易问题:一是构建交易平台;二是完善交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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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高交易成本,源于音乐著作权主体的多元性与权利的层叠性,其中既有技术原因带来的收益分配问题,也有利益纠葛导致的主体博弈。现有音乐著作权许可的制度设计,是通过解决权利的排他性与分散性来实现的。然而,由于既有变革忽略了对许可效率的考量,因此难以解决音乐著作权许可的固有问题。未来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改进,应围绕降低权利的分散性展开,一方面通过改革音乐著作权内部的权利构造,从源头上减少许可主体的数量,另一方面优化集体管理制度,从许可机制上提高交易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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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领域的间接责任制度来自于美国的普通法,其主要由替代责任、帮助侵权与索尼原则构成,并在新的判例中不断丰富完善。然而,在与P2P相关的一系列判决中,美国法院对间接责任中“非法意图”扩张解释,排除了索尼原则的正确适用,使新传播技术的提供者难以预见其潜在的法律责任。Grokster案中明确的引诱侵权修正了传统间接责任中的这一问题,其对责任人“意图”的清晰界定可以完善间接责任的判定标准。我国相关立法还没有间接责任制度,美国判例法的相关发展进程可为我国立法提供一定的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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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著作权法定许可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然而已有的立法实践证明,著作财产权排他性的弱化虽然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剥夺了著作权人对交易条件的决定权,直接导致定价效率的丧失。因此,降低著作权市场的交易成本,必须以维持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为前提,一方面逐步淘汰法定许可制度,另一方面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定价机制建立于权利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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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分析的角度解释,著作权法是维护创作者与投资者经济上诱因的制度工具,虽然其客体作为无形财产,具有不同于有体财产的特殊性,但该特殊性仅体现在法律构造的具体设计上,而不能推翻法经济分析的基本预设。法经济分析中的事前分析与边际分析,以及对理性人假设与财产权功能的正确定位,都有助于使著作权更好地融入现有成熟的财产权这制度中,而不是仅仅因客体的特殊性而主张将著作权与传统财产权分离。动辄以利益平衡解决著作权法中的问题,不但无法实现平衡目标,还将导致著作权制度在效率上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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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著作权许可合同禁止反向工程的实施和兼容软件的使用,已成为软件产业通行的商业策略。作为一种私人主导的权利配置方式,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虽然导致使用者承担了超出著作权法范围的义务,并引起了意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却有助于降低软件利用的交易成本,弥补著作权法对功能性作品保护的不足,并激励权利人选择能够发挥软件最大效用的商业模式。因而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应允许权利人以著作权许可合同实现私人造法,但在软件构成垄断且合同条款具有阻止其他软件进入市场的效果时,需引入反垄断法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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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