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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目标,旨在为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产业发展提供经济诱因.但由于传统音乐著作权人与新兴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在付费主体、付费对象和付费机制上的分歧,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构建陷入困境.解决上述难题,不但要协调不同产业主体的利益分歧,还须契合网络用户对数字音乐的特殊需求,因此应根据“音乐著作权人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使用者”之间商业模式的不同,围绕前者构建保障许可效率付费制度,而围绕后者构建提高传播效率的付费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接触权”——著作财产权类型化的不足与克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琦 《法律科学》2008,26(5):88-94
随着技术保护措施成为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接触权”从公众接触政府信息的人权变成为了著作权人控制利用人接触作品的“私权”。当对作品的主要利用方式从占有载体转为直接体验内容后,著作权人是否享有控制他人接触作品内容的能力就显得相当重要,“接触权”突破了建构于18、19世纪的传统著作财产权体系,其正当性源自对网络环境下作品利用模式的适应,是应对科技发展所做出的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13.
李松  陈燕  熊琦 《瞭望》2021,(3):44-45
如果原定计划不变,1月20日之后,被住建部通报"破坏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的湖北荆州巨型关公像或将启动搬移工程. 搬迁在即,相关整改方案的论证过程、审批程序的复盘反思、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等信息,仍未见披露. 荆州巨型关公像并非个案.近年,不少地方的文旅项目频遭"贪大""丑陋"等诟病,巨额投资落得一地鸡毛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14.
本文系统地介绍评述了德国的警察制度:分别从联邦与州两个层面着重讨论了德国警察机构的设立依据、组织原则、具体机构的管辖范围、管辖权限、人员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乃至警察机关与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并在适当的地方作了与我国相似机构的对比,最后对德国错综复杂的警察制度作了全局性的总结与分析。  相似文献   
15.
网络著作权授权使用之合理性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网络时代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的勃兴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就著作权专有权的使用所达成的协议。1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数字化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已经变得无法预期。有学者指出,“信息技术不仅使得信息在储存、处理和传输上的进步日新月异,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史无前例地增加,更为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发展出如何取得、使用和传播信息的方法上留下了无限的可能。”2网络上的作品已经摆脱了载体的束缚,这也意味着其也不再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网络上的自由(free)已经成为了免费(free)的同义词。只要有一个人获得了…  相似文献   
16.
熊琦 《中国版权》2023,(3):6-16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使普通网络用户得以通过输入提示语的方式来进行创作,形成了“用户创造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叠加的趋势,也再次引发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之争。回顾版权制度史可以发现,无论是机器介入、计算机介入还是人工智能介入,百余年来人类与作品独创性的关联性论证,始终围绕“构想”和“实施”两个要件展开。鉴于设计者从人工智能核心代码、训练数据来源和偏好,以及自身发展方向来把控“构想”,应该将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视为作者。在使用者仅以提示方式生成作品的情况下,人工智能设计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纳入委托作品的范围,使用者作为委托人,依据“最终用户服务协议”取得所生成作品版权。如果所生成内容中包含训练数据中他人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设计者则应在合同中将该内容限定于非商业性使用。  相似文献   
17.
熊琦 《科技与法律》2006,(2):92-100
在网络时代,著作权授权使用制度正在逐渐成为著作权利用的主要形式,权利人能够利用授权使用合同规避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适用,这意味着传统著作权法建立起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但授权使用制度在网络时代能够实现诸多传统著作权法无法实现的保护功能,而且促生了新的著作权交易模式。因此,应该肯定网络授权使用的合理性,同时重新建构与之相配的合理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18.
熊琦 《法学研究》2022,44(1):188-204
著作权合同规则和集体协商所需中介组织的双重缺失,导致我国作者在著作权合同领域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比较法上作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又因不同国家相关产业力量对比差异而有不同路径。在缺乏本土基本规则支撑的情况下,更符合我国产业特点的解决路径,一方面是根据比较法经验来重新校准作者权益的保护范畴,避免以事后规则直接保障作者收益,通过事前规则增助作者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是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从著作权法合同章和民法典合同编两个领域完成对作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学续造。应将著作权法合同章中规定的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列举每项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期限和版税标准。应在区分无偿和有偿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和相关有名合同终止权来完成对作者利益保护规则的续造。  相似文献   
19.
20.
熊琦 《法商研究》2014,(2):100-107
大规模数字化意味着获取和使用文字作品方式的根本变化,并使得著作权保护成为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传播效率提高的制度瓶颈。为此,各方通过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数字化作品的合法利用问题和大规模许可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但也再次暴露了集中许可在规制内容和价格垄断上的不足。因此在大规模数字化进程中适用集体管理制度,需要根据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差异分别设计许可机制,以防止特定主体以垄断优势阻碍其他产业主体的商业模式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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