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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处置,虽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表面上是一种最为直接、快捷的解决方法,但它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种类较少、司法适用率较低的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困境的分析,提出以三层四类为体系框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进行重构,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在立法上的零散以及法律规定上的重叠,进而确保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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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的权力控制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职务犯罪源自权力的滥用,而滥用权力者,无不是为了满足其本能的物欲、情欲与权欲。既然人类不能,也无法消除欲望,只有通过、内在和外在的约束,对其加以控制。伴随着社会加剧转型,熟人社会强有力的内在道德的约束已经不再可靠,而逐步建立起适应陌生人社会的,以公民权利、公共权力和社会权力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防止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发生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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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建设已初具规模,能够确保刑事诉讼定性更为准确、查证更具针对性、程序更为高效、办案质量标准化,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也会产生削弱司法自主权、将被控告人降为诉讼客体、使证据审查出现不当倾向以及导致隐性歧视等负面风险,累积着发生刑事错案的潜在风险,与避免刑事错案的设计初衷形成"刑事错案悖论"。从悖论成因看,人工智能建设存在对人工智能地位定位不准、源头数据存在瑕疵、算法模型封闭难懂、保障机制建设缓慢、交叉领域人才紧缺等问题。要消解该悖论,应尝试从人工智能定位、数据、算法、学习技术、保障机制等角度建构刑事错案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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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依据,推动官员受贿犯罪的心理要素及其组合,不是先天就存在的,而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腐败官员与行贿方长期消极互动的结果。从动态演变的历时性角度分析,贿赂双方通常要经历初识、试探、交易、结盟、暴露和服刑六个阶段,虽不是每个贿赂犯罪都会经历完整的过程,但处于不同阶段的贿赂双方的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进行动态的心理分析,对侦查、预防和矫治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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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儿童权利防护网——兼论虐童的多元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惩罚,虐童行为也不能例外。但由于让实施虐童的人痛苦一些,并不能让受虐儿童幸福一些,因此,面对频繁曝光的虐童事件,我们需要完善刑事法网,但更需要构建具有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与事后救济功能的,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为补充、司法为保障的儿童权利防护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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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布局虽是控、辩、审三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法庭空间位置上安排,但却反映着诉讼不同的价值选择和目标追求,影响着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与行为。以促进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之路为目标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强调通过罪错少年承担责任,修复受罪错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因而,其庭审布局不同于我国现行“小成人”刑事司法,也有别于西方少年司法福利模式和刑事模式,而呈现出“圆形桌”、“长方桌”和“三角桌”不同布局,以适应处理不同类型少年罪错案件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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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30年的探索,我国的少年司法虽然已经初具雏形,但仍属于“小成人”刑事司法,在保护罪错少年方面仍面临价值、目标、实践等不同层面的冲突。突破少年司法面临的诸多困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必须通过改革实现少年司法价值取向由“处罚轻缓化”向“儿童利益最大化”,管辖范围由少年犯罪向少年罪错,司法模式由“小成人”报应模式向恢复性模式的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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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腐败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经历了相识期、暧昧期和交易期的博弈过程。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分析,行贿人行贿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明智投资,受贿人的受贿是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理性选择,他们的选择符合经济理性。行贿人与受贿人的理性选择背后,折射出的是制度上的漏洞,为此,要分散权力,细化制度,减少寻租空间;健全法律,严密法网,预防与惩罚并重;转变观念,加强教育,对腐败零容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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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小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5):36-40
未成年人的成长,在生物预置因素和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下,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三大嬗变期新生期、断奶期和青春期。未成年人成长始终伴随着生物本能需求和自我需求与社会规范要求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因此,未成年人发展的全过程是同一性建构——危机——再建构的过程。当然,未成年人发展还受到系统初始条件、大脑神经网络的电化学模型和“神经元—意识”耦合机制及“耗散—涨落”机制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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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罪犯矫正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加速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一方面,伴随着犯罪数量的增长、犯罪危害畦的提高,监狱押犯数量迅速上升,罪犯改造难度明显加大;男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由组织化转向个别化,价值取向由重集体转向重个人,以及国家法浩的推进,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既承担惩罚和矫正罪犯任务,以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以彰显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国监狱开始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矫正模式的转变,即由以封闭性、经验型、粗放武为特征、以政策为主要导向的传统矫正模式,向以开放性、科学型、精细式为特征,以法律为主要导向的现代模式转变。如同社会的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监狱矫正模式的转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尽管中国监狱现代矫正模式尚未形成,但它已现雏形,从中不难看出中国监狱行刑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包括的人道、科学、规范之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