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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作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领导了华北人民政府各级公安部门的建立,为公安部门作为新中国重要的政府部门奠定了基础,确定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的地位。董必武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必须遵循人民公安依法办事原则,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人民公安的队伍建设,加强公安教育。  相似文献   
12.
旧中国的民法体系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在中国大陆被废除,其结果之一就是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没有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而只有极个别的、零散的民事法律法规存在。改革开放前,过快地向社会主义性质转变,使商品经济形态中正常的民事关系,在认识上被否定、批判,在现实中被限制、扭曲,民法典的制定失去了经济基础的支撑。改革开放后,制定民法典的历史任务再次被提出,但怎样制定民法典以及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却是明的、暗的各方利益的博弈,总结、研究这种利益博弈的过程,即深刻认识怎样通过制定民法典来构建起和谐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公正、平和、有序的表达机制,可能比制定出一部民法典本身更有益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3.
“札撒(yasa)”系蒙古语的汉语标音写法,也读作“札撒黑(yasaqha或yasaq)”,是“政令”、“惩则”之意。在《史集》等史料中,许多“札撒”是临时性的命令。作为临时性命令的“札撒”并不具有法律的性质。作为法律的《札撒》是那些针对普遍情况和一般行为、并且经过忽里勒台的商议并以一定形式公布的规范性规定。制定颁布《札撒》,通过立法来管理组织社会,是蒙古法制历史上的一个飞跃。《大札撒》是成吉思汗时期《札撒》的集大成者,它并非颁布于1206年,而是在成吉思汗死后的1229年。以成吉思汗《大札撒》为核心的蒙古法律文化不仅及于汉文化区,而且在中亚等广大地区产生了巨大影响,也是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之一。  相似文献   
14.
华北人民政府承担着摸索、积累政权建设的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政权作准备的重要历史使命。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死刑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审判、复核、执行等基本程序。其关于死刑程序的法令虽然离成熟与完备的死刑程序法令还有距离,但其已经具有了自己的特点,它把死刑程序提到了保障人民的合法的民主自由权利的高度来重视,把规范死刑程序作为了建设正规政权的重要方面,用程序规范死刑以弥补死刑实体法不足之缺陷,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精神与慎杀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唐律的死刑条文约占全部分则定罪条文的四分之一,适用范围与现代刑法差距并不大。统治者对自己统治地位的合法性、正当性高度自信,被统治者对陷自己于灾难的残酷刑罚深切痛恨,整个社会在经历大的社会动乱之后建立起了对犯罪的较高容忍度,这些均是刑罚得以轻缓与死刑得以减少的重要因素。自《贞观律》之后,唐代关于死刑的立法基本停滞,但唐代死刑的实际状况却并不如立法那样确定。在通过立法减少或废除死刑难有大作为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来减少死刑。唐代虽有废除死刑的诏令,但实际司法中的"杖杀"则使其成为空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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