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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必然要产生和留下相应的痕迹,这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然而由于对这个基本原理的认识偏颇,导致了长期以来我们畸重于犯罪现场,甚至局限于此而忽视了其它。事实上,我们可以认识、利用的犯罪痕迹并不仅仅是有检验鉴定价值的那些传统意义上的痕迹,它应当包括犯罪活动所留下的所有踪迹。同时,犯罪痕迹也并非仅仅存在于犯罪现场,而是存在于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之中。尽管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通常可以作为犯罪证据使用,但它的首要作用还是为侦查提供线索。所以从获取侦查线索这一点上讲,仅仅重视犯罪现场并将其作为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不全面的,还应从犯罪过程上去寻找犯罪踪迹以发现侦查线索。犯罪不是一种瞬间的举动,而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持续发展的一个特定过程。以扒窃为例,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或者就明显的犯罪行为来说,仅仅是一瞬间被“碰”或“挤”了一下,但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整个犯罪行为则是一个系列的活动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