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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提供法律知识的形式,经验提供法律知识的内容,二者都是法律的必备要素,不能够厚此薄彼。对一般案件而言,逻辑实现程序正义、形成正义,经验提供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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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于无”和“生而知之”——学术原创的生成要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聂长建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7,(3):23-24
学术原创作品,逻辑自洽而又具有创新性,它是先天形式对后天材料的整合,是“有生于无”和“生而知之”。天赋、勤奋和灵感,构成学术原创的三位一体,学术原创作品必然来自勤奋的天才的灵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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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在哈贝马斯那里被区分为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我们将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这两个西学术语转化为中国传统哲学的“有、无”概念.法官司法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有)必须是符合正义(无)的规范要求,法律(有)必须接受正义(无)的调整和统摄.如果二者并无严重冲突,法官当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有);如果二者有严重冲突,法官就要弃法律(有)不用,直接适用正义(无)所体现出的原则要求,立法者要在正义(无)的价值指导下修改原来的法律(有)使之与正义(无)相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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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因果关系论和群体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群体犯罪在现象上是道德的堕落,在本质上则是正义规则的失灵。群体的道德素养和其表现出的道德素养是不一样的,后者围绕前者上下波动,波动的方向和幅度取决于正义规则对这个群体的习惯系统的调整能力^[1]。休谟的因果关系论表明烈体犯罪是“模仿犯罪”,“善恶”存在于群体之中,有效的正义规则能够抑制群体之“恶”,使群难的行为控制在道德庶线之内,群体表现出的道德素养高于自身素养;失灵的正义规则却激发群体之“恶”。使群体的行为超越了道德底线,群体表现出的道德素养低于自身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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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基于休谟因果关系论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果关系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一种恒常的结合。腐败结果的出现,根本原因不在于腐败者的道德素养低下和法律知识欠缺,而在于腐败者基于其他腐败者是否受到司法惩罚的理智判断:腐败行为和司法惩罚是否具有恒常的结合关系。司法公正显示了腐败行为和司法惩罚的恒常结合关系,腐败就从道德判断转换为理智判断,而大部分官员有着清醒的理智,腐败就成为愚蠢的行为远而避之,司法公正因此是遏制腐败的根本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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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适用于司法判决的难处在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与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属性不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之间不具备三段论大小前提之间的确定关系。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超语境的,具有普遍必然性;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语境化的,具有或然性,大前提是针对特定语境的,小前提存在于特定语境中,特定语境勾连了"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司法三段论"的中心并非在三段论的推理形式上,而是在大小前提共同语境的判断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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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从道德视角可分为三种:"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和"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入刑";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一定程度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可以入刑;"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并不违背基本道德要求,可不入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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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长建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1(6):61-62
在两千多年的专制社会里,中国的民本思维和专制实践二律背反.新时期的民本思维,应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的民本思维进行批判性地继承和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新时期,弘扬中国传统的民本思维、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实践,重在实践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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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具有四重意蕴:一是整合性意蕴,是对既有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尤其是哈特和德沃金的法律有效性概念的总结和整合;二是超越性意蕴,哈特和德沃金将法律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对立起来,而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则将这两个维度统一起来;三是反思性意蕴,他将现代法律理解为行动系统,是建制化和合法化的统一,揭示出现代法律的实质是“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社会媒介”,法律之“应该”最终体现在法律之“是”上;四是批判性意蕴,哈贝马斯只是在“程序”这一维度上作出了自己贡献,现代法律的有效性应该是哈特的“形式”、德沃金的“内容”和哈贝马斯的“程序”这三者的融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