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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中旬,当中国中西部投资与开发研讨会在武汉召开时,孝感不仅成为与会代表议论的中心,更是成为国内外客商投资的热点。会议期间,签订投资项目协议27个,总投资达12.3亿元,至此,1997年,全市共引进各类资金23亿元人民币,其中外资1.03亿美元;新批准外资项目24个,总投资6144万美元。 如今的孝感,纷至沓来的客商不仅青睐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优越的硬件设施,更津津乐道这里与众不同的良好经济软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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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具有可替代性,当事人(控辩)双方因其于自己的利益不利时常对此发生争议,而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因没有较为稳定的机制约束,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呈现出较大的任意性,鉴定意见争议的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造鉴定纠纷的机器。鉴定意见争议的解决机制应当是在预防纠纷机制的基础上构建的以分流为主、以递进作为补充的有序、有效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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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现行诉讼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不能给予受害者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冲突虽然有不同的方式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性大于相异性 ,所以协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内在冲突的关键是以刑事优先为前提 ,确立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 ,探讨和论证新提出的程序操作规范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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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1,13(1):74-79,96
地方政府在两型社会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工具的合适选择,对于提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和构建两型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两型社会建设中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将由单中心的政府管制工具走向多中心治理结构的"公共行动工具",同时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一定要与经济、制度和技术因素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相适应,从而实现环境政策工具选择的组合化、动态化和本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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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民事司法审判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书证出现瑕疵的情况琐细复杂,多数外国民事立法未对瑕疵书证的审查规则予以规定。国内民事立法也缺乏相关准则,司法实践中认定书证的标准也不一致,理论界探讨瑕疵书证真实性的审查规则可谓各有偏重。瑕疵书证真实性的审查规则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其实质证明力予以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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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252只SD大鼠随机分为对照组和低、高剂量组(分别腹腔注射生理盐水10 mL/kg及小型猪复合麻醉剂5 mg/kg、7.5 mg/kg),每个剂量组又分为麻醉组、恢复I组和恢复II组等3个亚组.用放射免疫法测定不同脑区的AC活性、cAMP含量和PDE活性.结果显示,低剂量小型猪复合麻醉剂基本上对cAMP信号转导系统无明显的作用,高剂量小型猪复合麻醉剂不仅使大鼠大脑、小脑、海马及丘脑等脑区AC活性、cAMP含量明显升高,而且还使PDE活性显著降低,并在此四部分脑区体现出系统性、高度相关性及剂量依赖性.表明,大鼠大脑皮层、小脑、海马、丘脑等脑区的cAMP信号转导系统可能参与了小型猪复合麻醉剂全麻机理的调控,该制剂的全麻作用与激活此四部分脑区的cAMP信号转导系统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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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最大限度缩小法官权限、抑制司法能动性而进行制度构建的,但实践表明,将诉讼简单化为当事人双方对立,审判权无所作为,以维护“形式正义”,背离“实质正义”的所谓“正义”是不存在的,针对审判改革的现状,有必要进行反思.否定职权主义,绝对不等于否定法院职权的作用,而是需要对其加以规制,进行扎实而具体的程序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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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
判决的效力,有形式的效力和实质的效力.形式的效力指判决的拘束力,实质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等.[1]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作用的问题.[2]一般而言,当事人作为接受裁判的对象,当然要受判决效力的约束.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依据辩论原则,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没有机会在言词辩论中表明自己的主张,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不能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人.[3]这体现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因为实体法律关系所生争议,都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有两造当事人的对立结构.实体法上的绝对权或相对权,在民事诉讼上都成为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所以,法院裁判产生的既判力、执行力一般应当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外,既判力和执行力均不及于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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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7):5-19
本文对温州模式进行了再解读,认为我国虽然建立了一系列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和法律制度,但从根本上说,还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建立“有限政府”与实行市场经济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建立“有限政府”必须注意克服传统官僚体制与法治的卫突;将传统思维方式形成的模糊性法律规制过渡到强有力的法律治理;同时,必须堵塞从行政主导型向法律约束型转化过程的无序与漏洞,克服过分的行政管制追成的权力垄断对经济生活的渗透,并改变因企业产权的差异而造成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立法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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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官释明权的功能已从救济弱势当事人演进到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避免突袭裁判的不意打击;到现代更发展为以达成共识为目的,促进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共同讨论交流。法官释明权对促进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官释明规范,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