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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海案"而著称的魏耕、朱士稚、钱价人、钱缵曾等人,在反清的同时结成了一个联系密切的文学活动群体.诸人通过社事、酬唱和编辑诗选等活动活跃于清初文坛上,<道南集>、<吴越诗选>和<今诗粹>等当代诗选是他们文学活动的重要成果.入清后,伴随着功业之心的亡命生涯,使他们的文学活动具有了独特的认识价值和审美意蕴.一方面,对诗坛现状的不满促使他们希望通过选诗来纠正王李钟谭和云间末流的弊端,为拯救诗歌的生命而煞费苦心.另一方面,理想和现实的矛盾,交织成他们宣泄个体与环境的冲突的创作主题.由于诸人的特殊经历,他们以文学活动串联了江浙地区的一大批文人志士,不少人的生平事迹便赖彼此的酬赠之作得以保存.而诸人编选的当代诗选共收录诗人871名,无集流传者达667人,其中富舍的历史信码有待于研究者的破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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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社会变迁的产物,其规范变迁与功能的进化必然受深层的文明演进因素的影响。对环境法而言,"人定胜天、天人合一、资源有限、同质同源"的理念变迁,促成了环境法之法律规则运行模式的四层次演进:环境破坏规制规则的缺位、环境破坏规制规则的填补、利益限制性规则的注重、利益促进性规则的引入"。而环境法之功能也在环境法律规则运行模式的层递演进中得到进化。 相似文献
326.
个人信息概念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但个人信息概念面临范围不确定、去标识化信息性质不明、匿名化信息是否受保护等难题。个人信息概念之所以不确定,是因为个人信息高度依赖场景,因个人信息识别目标、识别主体、识别概率、识别风险的不同而不同。在技术与产品飞速发展的今天,更难找到确定不变的个人信息界定规则。应放弃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绝对化区分,将个人信息视为规制信息关系的制度工具,根据具体场景与制度功能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其规制方式。在监管层面,可以采取个人信息、可识别个人信息、非个人信息的三分法而进行功能性的分类规制;在司法层面,可以进一步进行场景化规制,利用自下而上的案例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保护制度。通过规制三分法与司法案例法,可以建立模块化的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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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5):103-120
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重心应从个体救济转向公共治理。在没有明确损害的案件中,个人信息权利之诉并非绝对权之诉,其性质类似执法举报,法院应承担专业化监管职能。在造成损害或实质性风险的个人信息侵权之诉中,法院应从个体赔偿救济转向合理威慑与公共治理。个人信息侵权具有大规模微型侵权的特征,以赔偿为主要目标不仅面临损害不确定、因果关系复杂等问题,而且无法实现风险预防与群体保护。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界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救济措施应根据合理威慑目标而重构。侵权法也应与其他制度互动,个人信息侵权终审胜诉应自动触发检察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侵权揭示了领域法中的部门法关系,领域法治理应坚持部门法的制度演化与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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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宪法》是20世纪20年代联省自治运动中惟一一部由省颁布并实施的宪法。该宪法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省宪政制结构、人民权利扩张方面有自己的特色,虽整体上有种种缺陷,但仍在历史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29.
丁晓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6):52-66
人权的代际划分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数字人权”的代际性一定程度是政治判断。但代际人权可以作为一种理想类型,揭示“数字人权”的新型权利结构。“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个体和集体,义务主体主要指向具有数字权力的企业和部分公共机构,二者呈对抗与合作的深度交融关系。“数字人权”具备明显的人权属性,尤其符合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关于人权的价值取向。从道德政治哲学看,“数字人权”构成了人权理论的最低“重叠共识”,与人的安全、尊严与平等价值密切相关;从实证法角度看,“数字人权”在我国和域外国家构成了宪法基本权利。“数字人权”对人权法提出了挑战,应设计符合个人/集体—数字权力主体—国家三元结构、同时能够有效应对侵害与合作深度交融关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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