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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诉讼法理论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因此,对于社会经济安全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然而,随着新型纠纷(垄断公害诉讼、环境纠纷、消费者公益诉讼等)的出现,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