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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内地的涉外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境内外使用的"三种公证" 总体而言,除对发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三种公证"文书外,中国内地的涉外公证处为两种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境内外使用的"三种公证"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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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事婚姻登记.是指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依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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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驻巴西的外交、领事机构有中国驻巴西大使馆(在首都巴西利亚)、中国驻里约热内卢总领事馆和中国驻圣保罗总领事馆,统称“中国驻巴西使领馆”。依现行做法,中国驻巴西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为巴西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时不分领区,均确认巴西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协助处的印章和官员的签字属实(因巴西外交部驻里约热内卢代表处也为当地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办理认证,故中国驻里约热内卢总领事馆同时也确认该代表处的印章和官员的签字属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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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6年底,旅居德国的中国公民XXX(男)为与该国一男性公民在当地以“伴侣关系”登记注册,向中国驻德国F市总领事馆申请办理“未婚声明”签字属实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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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公证员读者给笔者写信,了解有关领事婚姻等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制度的研究方法.故借《中国公证》一隅,对该读者的关注表示敬意和感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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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领事公证人依法可办理领事认证的合同类文书的形式
中国领事公证人,是指在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中执行公证职务(办理公证与认证事务)的领事官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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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由于新<条例>的新规定所引发的新问题,即:中国内地居民(指中国公民中的内地居民)在申办领事婚姻登记等手续时所遇到的新问题,使建立健全中国内地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实体未婚公证的依据机制即"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档案共享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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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领事婚姻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16款的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员、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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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较核心的变化是: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事实表明:这种变化,已经或将会对中国公民中的内地居民(以下简称"中国内地居民")申办"领事婚姻登记"手续产生影响.为此,借<中国公证>一隅,笔者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人手,漫谈本人所了解的领事婚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