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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作为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既保障弱势民众的起诉权,又实现其举证权,一般可分为诉前鉴定援助与诉讼中的鉴定援助,但其功能不同。然而,鉴定援助制度固然是国家提供的善品,但有如下问题:弱势当事人对鉴定援助的强烈需求与鉴定的启动权、国家提供鉴定援助的能力存在矛盾,承担援助的鉴定机构市场化倾向与公益化责任的矛盾,以及鉴定援助实施程序的行政化格局。因此,在我国将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援助办法之前,首要前提是必须解决这些急迫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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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及时追赃挽损的压力驱使公安机关积极冻结涉案资金。公安机关的积极冻结带来双重问题:一是资金冻结扩大化;二是冻结资金处置无力化。前者源于公安机关资金冻结条件的宽泛性、冻结措施的扩张性与冻结权力的自控性;后者表现为公安机关的保守解冻与谨慎返还,以及冻结资金既不能解冻返还又不能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的疲于续冻。公安机关既要积极冻结涉案资金,又要有效处置冻结资金。两者遵循不同的运行机制,需要采取阶段化的制度构造。在效率机制驱动下的资金冻结阶段,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冻结涉案资金,但刑事司法需要通过制度优化限制冻结扩大化;在利益衡平机制驱动下的冻结资金处置阶段,刑事司法应当在相关条件、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优化公安机关对冻结资金的解冻、返还制度。当然,对于公安机关依旧不能解冻返还也不能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的冻结资金,刑事司法或许可以通过改造后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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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四川省司法厅2006年7月21日公布较为系统的《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以来,许多省、市、县纷纷制定了规范司法鉴定救助的规定。我们获取的12个规范样本,大多出自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有的较系统地明确了司法鉴定救助的目的、司法鉴定救助的对象范围与条件、司法鉴定救助的运作程序、承担救助义务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权责等问题。然而,各地方的规范繁简不一,部分问题并未受到重视,盖因司法鉴定救助程序的规制仍处于尝试、探索之中。故在相关机构进行全国性司法鉴定救助立法之前,首先要对既有的各地方性规范进行理性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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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回流农民工犯罪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金融危机作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经历的影响最大的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它促使国内犯罪状况迅速产生变化,其中回流农民工犯罪问题尤具典型性。因此,笔者运用相关统计数据对金融危机中重庆市回流农民工的犯罪情况及其特点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回流农民工并未对该地区的社会治安、法制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究其原因,是重庆市政府与重庆市公安局积极运作福利——惩罚型社会控制模式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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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关系到鉴定质量与司法公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强化了法院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上述审查与监督措施,主要基于法院立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制度管控,并呈现出明显的技术化特征,这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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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起,国家启动了权力支配型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然而未曾料想,当事人不满鉴定意见而到鉴定机构闹事的风气异军突起、且愈演愈烈。当事人闹鉴淋漓尽致地反映了当前转型中国政治法律背景下,鉴定场域中法院/官与社会鉴定机构/人的尴尬,且因为闹鉴立竿见影的效果,而诱导民事鉴定三重异化。治理民事闹鉴,国家理应超越既往,即过度注重对社会鉴定机构/人进行单一行政管控,而应建立以“诉讼规制”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规范法官的涉鉴行为,重铸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决断权,建立可靠有效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与裁断是非对错的政治法律原则。同时,国家必须坚决而果断地惩戒违法犯罪之闹鉴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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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科技与法律的关系尤为密切,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具备最终事实认定权的法官日益面临着鉴定人科技知识的挑战,因而其事实认知权存在被分享的危险.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关注甚少,面对该困境法官应通过如下策略对之回应:对鉴定人可靠性进行审查;加快鉴定人及其机构之间的竞争、进行适当的责任追究来保证鉴定人作出可靠的鉴定结论;通过程序处理疑难的科学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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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作为侦查程序中最核心的理论范畴之一,研究它的意义重大。尤其在法治的社会中, 侦查行为往往涉及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冲突,而且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我们必须为侦查行为的正确 运行厘定一个法治的轨道,使一个文明而又有效率的侦查程序的建立成为可能,而这恰恰是本文研究目的之 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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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决定着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与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因此,在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行近十年之后,司法部对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目的之一就是合理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从话语规范层面而言,新《通则》在立法上有所进步.然而,司法鉴定实践中的真正问题,如委托人特别是法院在鉴定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时的困境与违规操作,以及当事人在鉴定委托与受理过程中的不正当干预,都会因为新《通则》自身的局限而难以改变.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不仅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而且牵涉到委托人、当事人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因此,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的法律规制,也许就应打破部门边界,实行国家层面的立法,才能明确合理地规范各主体的权力或权利及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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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今刑事鉴定争议频发。其中当事人与办案机关鉴定冲突最剧烈、不满手段最多样,且其社会影响最大者,目前主要聚集在部分死因鉴定领域。该类鉴定争议既滋生过度重复鉴定,更促使部分当事人上访、闹事,一度还以此衍生出暴力性群体事件。死因鉴定争议的发生,主要源于影响鉴定意见可信性的一系列因素,而非仅因为、甚或主要基于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因此,为重塑中国刑事死因鉴定的公信力,必须走向从实践出发的法律研究与制度建构立场,以回应办案部门创建、并亟须理论提炼与立法改良的“过程导向信任”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其关键措施,是通过死因鉴定程序的开放性与当事人双方(包括其聘请的法医专家)的充分参与性,从而实现鉴定意见的可信性或当事人可接受性;并以此领域的鉴定争议解决为突破口,进行鉴定制度改革,以提升中国整个刑事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与可信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