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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沿数千年之久的传统法观念在近代的演变,一直是学界的研讨的热点。但以往的研究多将注意力放在中西文化大规模冲撞的1840年鸦片战争、尤其是戊戌变法之后,忽略了此前明末清初时中国传统法观念的自我更新的萌芽。本文主要提出了三个观点:第一,尽管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规模有限,但其是中国近代法观念演变之始;第二,明末清初与1840年以来法观念的演变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路径;第三,在法近代化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吸纳外国的经验,又要重视传统资源的开掘,而目前对传统的开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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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研究2007年热点之分析——以2007年发表的论文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之所以以学术论文为今年热点之分析的重点,是因为2007年一年中,仅就笔者所见到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论文有五百余篇,[1]这确实不是一个小数,与学术专著比较,论文更快捷地反映出了目前研究的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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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一端",其地位与作用都远远不能与礼相提并论。但律在中华法系中确实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礼的指导下,"律义"经历了一个由法而儒的演变过程。但这个过程恰恰证明了,在中华法系中占据主导与主流地位的是礼,而不是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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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红 《共产党员(沈阳)》2013,(18):25
中国石油吐哈油田分公司现有离退休党员2000余名。大多数离退休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大局观念,为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多年来,吐哈油田为离退休党员积极搭建发挥余热的平台。开展"和谐之光"老年志愿者公益活动。组织离退休党员开展"和谐之光"老年志愿者活动,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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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的"一统性"与"多层次"之分析--兼论中国传统法研究中应慎重使用"民间法"一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国传统法自秦玉朝后,与高度统一的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相辅相成,呈现出"一统"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在"律"的制定、执行和礼的价值观(法的精神)方面.在"一统"的前提下,传统法按其效力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其表现为古代社会中礼与法的多种形式.如礼所包含的朝廷的纲纪、社会等级、家法族规等;法所包含的朝廷各部门的规章、地方政府的宪规章程以至政府认可的乡规民约.鉴于中国传统法的产生背景及特征,本文认为在中国传统法的研究中使用"民间法"一词,即扭曲了西方社会学法学派有关"民间法"的定义,又不符合中国传统法的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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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制度、价值观与西方确实有着诸多的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将"权力"视为治国工具,而西方先人一开始就对权力充满戒心。本文分析了孟德斯鸠、魁奈等西方启蒙思想家和梁启超等对古代中国政体的认识,并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如何定义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中西不同的权力理念源于对人性认识的差异。先秦儒家认为"人性善",对贤人始终寄予希望;先秦法家则认为"人性恶",主张利用"人性",加强君主的权力。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则坚持以法治限制人性,制约权力。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权是一个畏惧、荣誉、品德兼而有之的"混合政体",中国的"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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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日甲午战争后戊戌变法要求“维新立宪”.到1905年清朝廷仿效日本派出使节考察西方政治.继而在1908年颁行《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的宪政终于从精英的主张变成了朝廷的决策.从民间的呼吁变成了政府的行魂“宪法”、“立宪”等作为时尚流行的速度较之于“议会”大大加速。这种陡然提速的“宪政运动”,如果从观念上说,无疑有一种社会进步的气象。问题在于。宪政的发展自有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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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对我国育龄妇女特征进行分析,并将其与历次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育龄妇女规模缩减,年龄结构趋于老化,且城乡和不同区域间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受教育年限延长,但仍然存在较大的城乡差距;育龄妇女未婚人群占比增加,婚姻不稳定性增强,均表现为城市大于镇大于农村;“七普”时独居的育龄妇女规模较“六普”时扩大一倍,且主要集中在婚育高峰期;育龄妇女生育率在较低水平波动,分孩次来看,农村多孩比例显著高于城市和镇。针对育龄妇女各方面特征及变化,我们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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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科在近三十年前是法学的领军学科,是时势使然;近年来法律史学科从领军地位的淡出,除时势因素外,还有学科自身研究的对象和特点的原因。但是,这个“淡出”决不是可有可无,或可以为其它学科所取代。一个学科的发展决定于其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验社会”中,法律史作为“史”的依附不会遭到冷遇,而在发展迅速的商品社会中,“史”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相对减弱,这也是法律史学科被相对冷遇的原因。“法律吏”今后的发展,应多突出其学术性。它研究的是历史,寻找的是规律,探索的是未来,有时它仍然可以用来解释或警戒现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