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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在我国已成为一种最广泛的基层民主的实践,其基本要求是村民自治体尽可能独立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同时村民自治体内部应当形成比较完善的民主决策机制。然而,村民在自治过程中亦存在着诸多权利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治体内部的权利冲突,另一类是国家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引起的行政权与自治权之间的外部权力冲突。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村民自治权往往难以落实。司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必须尽快确立村民自治的司法保障,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村民的民主决策,并尽可能对村民自治体滥用自治权加以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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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人民调解体现了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法治状况,有助于促进农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传统的人民调解机制赖以发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使农村人民调解的作用有所减弱.对此,我们要坚定农村人民调解的理念,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重塑农村人民调解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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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能动司法"具有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的特点,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能动主义"涵义不同。在我国,"能动司法"与政治是不可分割的,但司法不能"政治化"。"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司法运作过程中的两个方面,共存于司法活动当中。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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