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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未成年人生理、智力尚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对他们犯罪应尽可能适用非刑罚化矫正。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作非刑罚处理的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17条第4款和适用于一般主体的第37条。第37条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设为一个"口袋",规定把凡是符合这个"口袋"标准的情况都给予"免予刑事处罚"。这两条规定罗列了总共八条非刑罚性矫正措施。这种规定过于简单,远未上升到制度层面,在实践中造成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及主观擅断、监管不力和形同虚设的局面。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化矫正制度在语义上应当包含四方面内容和五方面外延。进行制度化构建需要确定基本的指导原则、明确适用的对象、制定详尽的矫正措施并对每种措施设计出规范的操作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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