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18篇 |
免费 | 5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9篇 |
世界政治 | 2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9篇 |
法律 | 121篇 |
中国共产党 | 14篇 |
中国政治 | 90篇 |
政治理论 | 33篇 |
综合类 | 125篇 |
出版年
2022年 | 2篇 |
2021年 | 3篇 |
2020年 | 4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2篇 |
2016年 | 1篇 |
2015年 | 7篇 |
2014年 | 14篇 |
2013年 | 16篇 |
2012年 | 12篇 |
2011年 | 26篇 |
2010年 | 37篇 |
2009年 | 47篇 |
2008年 | 36篇 |
2007年 | 45篇 |
2006年 | 48篇 |
2005年 | 45篇 |
2004年 | 31篇 |
2003年 | 12篇 |
2002年 | 13篇 |
2001年 | 18篇 |
2000年 | 3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2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331.
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以及社会思潮的转变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行政违法形态。与传统的行政不作为相比,此类行政不作为具有侵害对象上的不特定性、存在范围上的广泛性以及司法救济上的限制性等鲜明特征。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相关案件为素材,可以建构出纯正型与竞合型、直接因果型与间接因果型等不同类型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相似文献
332.
在一些城市开始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背景下,不同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效果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何解释这一差异需要进一步分析.社会资本作为认识社区公共产品提供和集体行动形成的重要视角,与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之间的关系值得研究.基于上海市H街道三个不同类型社区的案例比较分析发现:以社会网络、信任和互惠规范为核心内容的社会资本,能够较好地解释存在差异性的社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和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绩效.在实施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培育社会资本有力提升居民参与的意愿,推动居民的参与行为,不断提升垃圾分类绩效. 相似文献
333.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就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日本总结其原因后提出了“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的建设方针。知识产权施法改革也是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的重要内容。2005年4月1日日本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优化司法复审资源配置,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高等法院,它属于东京高等法院;但是它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有自己的法院院长,有独立的法官和独立的专门委员。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有其自己特色,如专门委员制度、大合议制度,管辖分为技术型案件和非技术型案件。结合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特点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发展的情况来看,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模式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及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34.
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正义即指相对的合同自由 ,法律可对双方所订之契约进行必要的干预 ,以维持双方人格地位的平等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基于相互信赖的诚实信用。 相似文献
335.
在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司法鉴定的作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环境污染鉴定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起着重要的举证作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解决环境不公平问题的有效方式。本文就污染损害赔偿中举证倒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检测报告重性及环境污染赔偿鉴定规范化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36.
337.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追究的法律制度。湖南省在90年代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长沙市在制度建设及实行方面走在全省前列,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这项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兄弟省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应根据“责任政府理论”、“平衡理论”、“行政职责本位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相似文献
338.
易海辉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4):36-39
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产品———网络虚拟财产,这对传统的抢劫犯罪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成为网络抢劫犯罪的对象;网络虚拟抢劫是此类抢劫犯罪的新的行为方式;犯罪主体较以往有较大的变化,许多法律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基于此,我国刑法应及时地予以修正和完善,以对新型网络虚拟财产抢劫犯罪进行有效的规制。 相似文献
339.
340.
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我国现实条件下 ,证人不出庭现象的大量存在有其必然性。试图以立法强化对拒不出庭的证人制裁虽有助于促使证人出庭 ,但亦不能根本解决证人不出庭问题 ,被强制出庭的证人仍然会以未看清或已遗忘等为由拒绝提供证言 ,使司法人员真假难辨无法处置。因而 ,设定必要的法律条件 ,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和使用其庭外证言十分必要。正视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及其存在的问题 ,合理界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以及严格规范不出庭证人在法院之外提供证言的程序 ,应当成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