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最近,中央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国营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它的兴衰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的成败,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反贪污、贿赂斗争如何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服务,是我们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本市各级检察机关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深入到一些大中型企业开展反贪肃贿斗争,惩治犯罪,保护企业的生产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2.
周启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0,(1)
检察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合法身份进行的犯罪活动。他们作案时即已采取了逃避侦查的措施,而且较之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人犯具有更多的社会经验和逃避罪责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是不会轻易交代、如实供述的。经济犯罪是一种智能犯罪,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在某种意义上说,始终是与犯罪分子进行意志较量和攻心斗智的过程。能否及时突破人犯的心理防线和消除对立情绪,促使其交代罪行,关键在于准确分析与掌握人犯心理,灵活运用讯问策略。检察实践证明,经济犯罪案 相似文献
3.
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主要手段。通过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挖掉蛀虫,对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和服务。但是,“打击”还不是“服务”的全部内涵。“服务”还应当包括结合办案在发案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完善管理、促进生产等方面的内容。认清和处理好这个关系,就是要在办案中把执法与扶企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克服那种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单纯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和服务企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