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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后发性后遗症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存在着“诉讼标的不同”说、“部分请求”说、“新的事实”说和“不可预料”说等四种主要学说,经过分析比较可见,“不可预料”说最能反映后发性后遗症诉讼的本质,理论上障碍也是最小。我国应当依据“不可预料”说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调整重复起诉识别标准,明确既判力规则,建立部分请求规则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例外规则,以为司法裁判的统一、规范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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