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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含义的界定1995年,世界经济论坛会的一份资料表明,世界每年仅消耗毒品就需800吨,营业额在4000—5000亿美元之间,与此相应,其他诸如逃税、走私、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犯罪所得也与毒品交易额相等,即也达每年5000亿美元之巨.如此巨额的!0000亿美元是如何披上合法外衣,进入金融流通领域和其他正常的经济运作之中,最终成为犯罪人合法财产的呢?洗钱就是其最重要的中介。1997年4月8日,国际商会(IcC)防止商业犯罪处行政主管艾立克·艾伦先生在上海说:众所周知,纽约和伦敦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洗钱中心,洗钱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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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量刑与量刑规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缓解量刑失衡的局面,量刑规范化被列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牵涉实体与程序多重进路的设计与构建,量刑改革同时是一项稳妥、规范化的作业。为此,建立案例指导量刑制度,既能发挥其指导量刑的具体示范作用,又能为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形成提供充分的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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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君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3)
建议刑法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王瑞君一、立法理由:首先,从医疗责任事故的危害性来看,有追究有关失职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必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般违法和犯罪的最基本属性,也是行为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从实践中发生的医疗责任事故来看,有的给当事人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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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1)
一、设立保险诈骗罪的必要性。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六条增设了保险诈骗这一新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有效地打击骗取保险金的犯罪活动,维护我国保险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对以不法手段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在保险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一般都将其规定为犯罪。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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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罚正当化根据理论,被害人谅解无法成为酌定量刑情节。在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谅解虽然成为影响部分刑事案件处理的因素,但如果以此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其弊端十分明显。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事实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谅解无非是对法律赋予的处分权的行使,公诉案件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情节,则违背了酌定量刑情节应与犯罪、犯罪人有直接关联性的基本原理,建议公诉案件中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表达量刑的意见"取代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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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61-67
与前资本主义一元社会结构相应,刑法压制性色彩浓厚,刑法干预广泛,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大,法律道德主义盛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自治型刑法逐渐成为主导性的刑法模型,在观念、功能、原则、规则、司法运作等方面均呈现出不同于压制型刑法的特征。我国当下刑法尚未完全从压制型刑法走出,表现为观念层面的压制型,原则、规则层面自治型的不彻底性,为此在二元社会与法治国背景下,建构自治型刑法当是我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国外关于刑事被害人理论基础学说纷呈,我国多限于对国外相关学说的介绍和叙述。事实上,刑事被害人补偿依循何种理论基础,直接影响立法例上被害补偿之范围,并且已有的理论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特征,需要探讨的余地也很大。为此,以和谐、均衡、人本主义刑事法理念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基础理论,对恢复因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全面、均衡地保护人权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争论较大,对这些争论进行归纳、分析后,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从被害人权益保护角度出发来设立,补充性原则不能绝对化;补偿对象和条件应主要根据被害后果和被害方生活困难的情况而定,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我国的监狱罪犯劳动收入分配体制下,国家财政理应成为被害人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补偿机构的确定要足以实现对不同阶段被害人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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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176-180
基于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并积极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理想追求,恢复性司法风靡于西方国家,成为影响传统刑事法的重要司法范式,现成为我国学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然而,在法律价值多元化的今天,单一的理论与实践不足以担当起时代的司法重任.如果就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又均衡多重刑事司法正义而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同样是一个重要的选择.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减缓恢复性司法可能导致的办案人员在惩罚犯罪上的顾虑,弥补恢复性司法在犯罪预防方面的不足;可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0.
王瑞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4):31-36
法律的稳定性、抽象性,法律语言的专业性等特征需要法官面对个案,在法源中寻找和选择应当适用的裁判规范;刑事法领域的罪刑法定之"法"同样不能提供处理案件的现成答案,在空白罪状存在和适用的场合,刑事法官发现法律的复杂性更为突出;此种情形涉及法官发现法律的必要性认识问题,更涉及根据不同个案,法官发现法律的场所、发现的思维路径及在此过程中的法律识别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