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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冠谋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0(2)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有着天生的亲密血缘关系,在最早提出犯罪中止的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犯罪中止就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到了后来,才有个别国家如中国将犯罪中止从犯罪未遂中独立出来,成为犯罪的停止形态中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完成并列的一种形态。正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如此密切的关系,所以在理论研究方面各国理论界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历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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