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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丁以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4):5-11
关于法的要素.西方法哲学界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第二种是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认为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三种是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认为法的要素不仅包括规则,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第四种是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认为法律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个要素构成的,其中的“律令成分”又是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复杂体系。不同的学说理论代表了不同的学术立场。并具有不同的学术价值,其中蕴涵了许多值得我们重视的内容。 相似文献
32.
丁以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23-26
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中国与西方走的是两条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这部分应归因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否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有无? 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道家的“法自然”观包含着明显的法律二元论思维方式,并对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不过,道家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在根本上是大异其趣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