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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任尔昕  马建兵 《法学》2005,(4):91-98
从宏观上看 ,当前我国企业发展和企业立法中存在着企业作为商主体的独立性明显不足 ,企业商文化建设薄弱 ,法律本质定位不明确 ,法律形态不明确 ,企业组织法与企业发展法相混合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与商人在发展中出现了分离 ,还有传统的经济法理论的影响等。今后我国的企业立法在宏观指导思路上 ,应当确保企业作为商主体的独立性 ,明确企业组织法与企业发展法各自的功能 ,重视企业商文化的积淀  相似文献   
22.
实现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机协调与相对平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针对西部欠发达地区自然地理特征、经济发展水平、人文状况等多种特殊性因素,西部欠发达地区法治建设目前应重点就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处理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同时,应着力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相似文献   
23.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任尔昕 《现代法学》2004,26(1):56-60
在我国 ,由于智识、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 ,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以及对英美法律的不断继受 ,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没有可能 ;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效法美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商法典的模式 ,亦是一种不识时宜的想法 ;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 ,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 ,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24.
论我国企业立法模式与商事立法模式的契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商事主体性。我国应将企业组织法和企业发展法分列立法的模式。在基本商事立法中不应规定企业的概念;企业法律形态划分标准的构成要素不应是唯一的,而应是多元和可变的,只要立法标准所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能确保企业作为商主体的独立性及各企业市场竞争中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能涵盖所有的企业形式,就是可取的;坚持企业形态法定化原则的同时应当顾及企业组织形式体系的开放性;对于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应在公司法中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25.
我国商个人形态及其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事立法应实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二元模式的统一,由统一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进行规制。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应分类处理: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调整;其他农村承包经营户应确定为任意商人,由其选择是否以商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明确应当将小商贩纳入商个人的范畴。  相似文献   
26.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革命政权在特定的经济背景、司法背景和政治背景下产生的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它同时与马锡五的个人特质有密切联系.马锡五审判方式曾长期淡出,又在能动司法背景下作为一种重要的审判方式在近年迅速走红,成为司法界回应社会不满司法现状的一种重要措施.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不应是制度性的选择,而只是司法界回应社会的...  相似文献   
27.
我国事业单位应然法律地位的界定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法律制度重建的基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目前事业单位法律制度未能合理建构公共产品提供机制;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我国目前事业单位法律制度不符合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事业单位的应然法律地位应根据其具体功能的不同,分别定位为公务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相似文献   
28.
我国应选择以<商事通则>为统率,以商事单行法调整具体商事关系的商事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保守与超越的基本理念,这是由于新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关系所决定的.<商事通则>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应以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要素,超越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确定模式;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消极资格,放宽对商事主体营业能力的要求,超越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商事主体的范围上,以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为基础,尊重我国的社会现实,不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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