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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带来新的风险,传统的法治理念及其系统性制度设计所形成的普遍主义法治秩序,面临严峻挑战。既有研究因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缺位,以及缺乏统一的网络数字法理支撑,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有共同话语基础的知识群体,使网络空间治理相关问题的解决呈碎片化状态,并在实践中表现为一种应急治理模式。应当立足网络空间治理的整体,形成一个数字法学研究共同体,澄清数字法作为一种新兴领域法的外部总体特征和内部属性,明晰作为数字法学核心的算法的法理。在此基础上,凝聚数字法学的基本法理共识,构建并完善系统且逻辑自洽的数字法律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的优位性和核心性,划清网络空间各类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并对算法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实现对网络空间从数字法理到相应制度的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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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因应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化的改革,台湾修正并增补了其《刑事诉讼法》第159条,明确引入传闻规则。该规则的引入在台湾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论争,实务部门对此也态度不一,反映了立法和实践的背离。通过对台湾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的原因的深层次分析,可以看出,此次修订立法是符合世界范围内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规律的,但其立法及实施环境中存在的不足,即,立法中对传闻规则的现代法理基础认识的不足而导致的体例一致性和制度系统性的阙失;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传闻规则的观念缺位,则使传闻规则难以发挥应有的制度效应,也预示了制度的移植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磨合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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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自由心证在近代中国的传输是近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议题。清末证据法律知识的演进,经历了"新政"以前的传输和"新政"时期的引入、创设两个阶段。"新政"以前,只有对自由心证的单纯制度或概念的介绍,是一种"他者"的法律知识话语,属于单纯且与己无涉的"西法"。"新政"以后,以"经世致用"为嚆矢,证据法律知识逐步"内化",成为"本土"法律知识话语的一部分。至清末,作为现代证据法核心的自由心证,在两大诉讼法律草案中得到了系统的制度化表达,虽然没有及时施行,但却垂范于民国,成为中国现代证据法律知识的源头。重新梳理清季有关自由心证知识的源与流,不惟有助于突破过去"冲击——反应模式"理论及与之相关的类型学研究的局限,也可以为当下有关自由心证的研究找寻到历史支撑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