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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原理与物业管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物业管理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基于物业管理的性质是两个以上的业主共同对区分所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制度调整的对象,不应限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活动.基于物业管理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依据只能是业主间的共有关系.基于区分所有关系,业主团体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关.业主大会表决权的发生,既取决于业主人头因素,又取决于物业面积因素,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基于物的性质,以及房地相连的属性,房屋底下停车库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的车库,可以约定一人专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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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在实践中,由于忽视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如依物权所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因无效或经撤销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以及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关系,因而出现了两种极端;一是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二是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对立起来,致使其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若不理清不当得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制度的关系,则必然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不当得利制度与其它权利保护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关系作一研究。细观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不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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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即期货经纪商在期货交易中向客户(交易者)提供使之误解为确有盈利的断定性判断或信息而引诱其委托的行为。为稳定期货市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均规定经纪商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执行交易指令,不得进行足以导致客户误信的行为。我国法律也规定,经纪商不得向客户提供未来走势涨跌的肯定性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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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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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举证责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抗辩的举证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举证,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条一般规则。票据抗辩分为两类:否认票据权利存在之抗辩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之抗辩。本文具体分析了这两类票据抗辩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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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67-71
自主寄存的过程是人机对话的过程,应当依据自动化系统与自然人交互动作中系统的识别能力来认定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自主寄存的性质为电子自动寄包柜的借用合同。超市、卖场不应承担场主的法定保管义务,但其限制顾客携带包袋进场的,应提供确保包袋安全的服务,保证电子自动寄包柜无瑕疵及处于安全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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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难点和重点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综观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历史经验,不难看出,在各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始终伴随着对法制现代化途径、模式的理论设计和探讨,清晰地呈现出从理想法到实然法的演进轨迹。因此,多年来我们不避坐而论道之嫌,致力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问题的探索,期望能象德国1900年制定民法典那样,不是简单套用它国公式,而是走出一条既富有民族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现代化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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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义务有无对价关系。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的为双务合同 ,无对价关系的为单务合同。义务的对价与给付的对价不同。合同双方有对价给付关系的为有偿合同。所有的双务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反之则不能得出相反的推论。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正确理解双、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正确进行合同分类 ,明确合同抗辩范围、正确界定纯获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