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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TRIPs协议在强调要求成员给予GIs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在第24条规定了成员可不给予地理标志保护的5种例外。这些例外涉及到善意使用、在先使用、姓名权、本国保护等方面。对GIs赋予法律保护与保护例外并存,正是成员方尤其是美、欧博弈的结果,也是目前美欧通过双边及多边协议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2.
《TRIPS协议》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是第一个拥有150个签署方并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国际协议,也是第一个对GIs保护问题规定得最全面的国际条约。其第5部分规定适用高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方面的争端,允许进行交叉报复。通过第71条定期审核和第23条关于协商的规定,给予协议的实施和发展以有效的监督,并预留了空间。《TRIPS协议》第3部分为地理标志权利人规定了获得救济的多种途径。对协议条款不允许提出保留,从而加强了协议的拘束力和实施效果。该协议是对其前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公约成就的继承,也是对以往相关公约缺陷的弥补。《TRIPS协议》自身的缺陷包括协议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和例外、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及对地理标志跨国争议案件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TRIPS协议仍有许多用语和难题需要澄清和解决。  相似文献   
13.
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体系性、国际法分支学科是否具有自足性、国际法是否存在法律位阶,以及VCLT第31.3条(c)项的含义及其在维护国际法体系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学界仍无共识。尽管国际法体系仍然存在碎片化、相对的自足性特征,但基于共同的价值、发展中的国际法位阶体系、VCLT第31.3条(c)项对国际法体系的整合,国际法具有演变中的体系性。碎片化侵蚀了但不能否定国际法的体系性。国际法体系性受到侵蚀的原因较为复杂。国际法体系现状决定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VCLT第31.3条(c)项具有整合功能和发展功能,从条约解释角度维护了国际法的体系性。  相似文献   
14.
WTO的TRIPS协议第1.1条赋予成员通过其国内法和实践实施协议的灵活性,被认为是DSB的法哲学基础。"最低标准"的特点已被视为国际协议最接近一部真正跨国法典的标志,"使……生效"并不局限于成员域内立法的修改,还指像欧盟这样的政府间安排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保证与协议相符性。探析了"制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它们自己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等词语含义或其基本理论依据。发展中国家对第1.1条存在很多批评。对第1.2条IP范围的确定存在分歧与缺陷。第2.1条和第1.2条共同确定协议保护范围。"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对此已有明确解释。第1.3条纳入现存IP公约中包含的被给予国民待遇之人的适格性标准,并将这些标准适用于"相关IP权利"。  相似文献   
15.
缔约情况的含义和范围、与条约之准备工作和情势变迁的比较以及国际(准)司法机构对缔约情况的解释和适用等问题,国内学界研究不多,迄今尚无缔约情况的明确定义。构成习惯国际法一部分的缔约情况包括条约缔结时的当时情况和缔约时其历史背景,与准备工作间存在区别和联系。准备工作是条约的成立史,应包括与条约谈判、缔结相关的所有书面、口头资料,只是口头资料仅作为例外而使用。在一条约中纳入其他条约某些条款时,后者的缔约情况、准备工作可构成前者的一部分。尽管存在尚未明确的区别,这两个因素在条约解释中常相互交织。缔约情况与第62条中的情势根本变更存在四方面差异:影响情况的时间因素、情况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情况的重要性程度和是否成功适用。  相似文献   
16.
本文主要从地理标志产品的构成要素以及地理标志的权属确定等两个方面,探讨了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并提出了地理标志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主要法律特征,即特定地理来源的产品、特定质量、特征或声誉及其联系以及地理标志为使用权、所有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条约用语的意义模糊并非一个独立问题.通过对WTO案例的实证研究可知,“shall”与“should”在权威的公共英语词典和法律英语词典中都有多义性特征,由此导致成员方和争端解决机构对WTO诸协定中“shall”与“should”具有强制性抑或劝告性意义产生分歧,影响了WTO相关规则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国际法本身的局限性、条约用语的含义可能会随上下文而变化、成员依据其利益对国际法规则作不断变化和不一致的解读、语言模糊性等.采用规范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实证研究、系统分析等方法,可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习惯法解释规则合理、准确地选择“shall”与“should”的恰当含义.二者既具有强制性含义又具有劝告性含义,如何在具体语境下确定其具体含义,尚未被不充分的条约实践和条约法规则所证实.  相似文献   
18.
“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这是因为合同关系具有高度人工和作为的性质 ,……因而往往不容易判定它的哪一个连结因素具有决定的意义 ,这就给准据法的选择带来了极大的困难。”〔1〕“在国际私法大多数领域 ,确定准据法的连结因素 ,都很清楚 ,但在合同领域很难择定一个。”〔2〕法律适用问题上 ,依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个合同是应该由统一的法律来调整 ,还是应该采取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由几个不同的法律调整呢 ?对此 ,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主张。统一论认为 ,最好将合同作…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丁成耀  冯寿波 《法学》2006,(1):130-13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洗钱的犯罪构成角度对洗钱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的缺陷,从而使我国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的效果受到了影响。我国有必要针对洗钱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根据《公约》的规定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20.
从国际法制和相关案例来看,嗣后惯例的效力和构成要素是模糊的。嗣后惯例并非正式的、文本性协定,其解释性价值完全依赖于一致性的行为、所有当事方间达成的协定和作为单一的自主解释之合成解释。嗣后惯例必须是确立了当事方间的协定,当事方在条约履行中明确地实施了本质上相同或一致的行为。嗣后惯例的效力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部分缔约方的惯行对原条约和其他缔约方的效力问题。相互矛盾的嗣后惯例会有不同的效力,这取决于所涉的多边条约机制。该惯例的形成有赖于国家在适用条约时有机会采取某些行动,并不要求每个当事方都必须单独地实施足以被接受为惯例的行为,只需要所有当事方接受,甚至是默示地接受。嗣后惯例与嗣后协定间存在联系与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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