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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贫弱”为标准,将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经济绝对“贫弱”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二类是因生理、心理、自由、文化等相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法律援助特殊对象的提出,对于修正单纯以“经济困难”标准认定受援对象之缺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是客观界定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必要,是我国公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是我们提供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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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廉政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廉政立法(反腐败立法),是指国家有权立法机关适时地将一些成功的廉政建设的经验、做法、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以追求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较健全的廉政建设法规体系的活动。加强廉政立法的缘由和意义在于,它是我们党廉洁从政制度法制化的历史发展和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廉政立法的体系和内容是,到2010年建立起由10个法规制度门类组成我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的一整套法规体系。由于我国在加强廉政立法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需要探求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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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操作规则,是法律援助制度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在梳理法律援助程序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规范的基础上,若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价值思考和价值分析,则其价值目标主要是理陛价值和正义价值;其价值形态表现为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