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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危害性原则历来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命题,近年来,围绕社会危害性而展开的学术争鸣更是令人瞩目。大体而言,国内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的研究涉及以下四个主题:一是社会危害性与形式违法性、罪刑法定或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之间的关系;二是对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价值评价;三是对社会危害性范畴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反思;四是在解释学层面对如何判断社会危害性的阐述。不难发现,当前的研究力图摆脱前苏联刑法理论的桎梏,正式确立社会危害性与古典自由主义之间的内在关联,并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做出新的界定。在新的意义框架中,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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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一个行为只有当它的可罚性在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为法律所规定时才能被惩罚。根据李斯特的名言,“国民反对国家的绝对权力,反对多数的恣意性权力的堡垒”即位于此,而依据该基本原则,刑法典设置了刑事政策上不可逾越的屏障,并且构建了犯罪人的准大宪章(magna charta)。正如Maurach所言,这象征着在经历了暂时的黑暗以后在当代又重现光明。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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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是事实论与价值论之争,而是发生在价值论内部,涉及如何适用价值判断的问题。检视这场争论可以发现,双方不仅在基本范畴的指涉与运用上较为混乱,还存在误读、曲解甚至虚构对方观点的现象,并且双方所宣称的立场往往与其实际做法不尽一致;此外,实质论者在论证逻辑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双方存在若干重要分歧,缘起于对刑事法治基本任务的不同定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在性质上具有不同于德日相关争论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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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法理论对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的解读,由于深陷财产犯罪的模式而存在重大缺陷.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也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与价值取向上对金融机构的偏向性保护,不仅使得对金融诈骗罪的理解难以摆脱财产犯罪的模式,也无法为其教义学构建指明应然的发展方向.对金融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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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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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被害人的公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构成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正当性根据。整合规范的被害人视角之于刑事实体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将促成对刑罚、危害、刑事责任等基本范畴的重构,而且对刑事立法、刑法解释与司法推理具有指导作用,同时还影响到量刑理论及实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