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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占善刚 《法律科学》2010,28(1):137-142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为确保事实认定过程的客观及公正,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以法定的证据方法为对象,严格遵循直接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此即证据法定的要求或意义所在。与此相应,其民诉立法乃依证据调查方式之不同,确立了不同的证据类型。我国现行民诉法尽管在制度设计上贯彻了证据法定的要求,但关于法定证据类型的确立并不科学,突出表现为误将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规范,亟待修正。  相似文献   
32.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为二审法院突破上诉请求拘束原则设置了四种例外情形,其中包括“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抽象的概念给法院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务中法官对此理解不一,不可避免地导致适用泛化问题的产生。为防止条款适用泛化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合理限制,有必要对《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限缩解释。在判决既判力只及于特定主体的诉讼中,二审法院不必对舆情风险大的偶发性案件、牵涉公有单位利益的案件、当事人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这三类作一审判决公益侵害性考量。根据实务现状尚无法看出“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空间。从长远来看,增设附带上诉制度、逐步限缩解释直至删除例外条款,方是化解二审程序当事人救济与裁判纠错二者矛盾的正本清源之法。  相似文献   
33.
占善刚  刘洋 《河北法学》2020,38(4):33-45
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适法流畅地推进,当事人及受诉法院应当遵循民事程序规范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不同程序规范各自的制度目的、性质以及强行效力存在差异,违背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未必无效,应当对民事程序规范作出层次划分,用以判明不同性质程序违法的效力状态。遵循程序正义与程序安定相平衡、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相分离、程序错误与救济手段相匹配的程序法理与解释方法,以程序规范的效力等级为依据,可以将民事程序规范划分为训示规范与效力规范,效力规范可进一步区分为任意规范与强行规范。以此层次论要求审视我国民事程序立法,其失范处主要有三。其一,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偏离发回重审的制度趣旨,且不符合例示规范的要求;其二,再审程序违法的诸事由分属不同层次,仅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诉讼代理权不合法三项违背强行规范且符合再审的补充性与谦抑性特质;其三,程序异议权的制度性缺漏肇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违背任意规范的"一般性程序违法"缺乏及时有效的规制手段。应当依据科学的民事程序规范层次化理论对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34.
法庭警察权乃法院为维护法庭秩序及审判的威严所享有的采取秩序措施及施加秩序罚的权力。法庭警察权有妨害预防作用、妨害排除作用与妨害制裁作用三种基本形态。基于法庭秩序维护的实效性与法庭警察权实施基础的客观实在性,法庭警察权依附于裁判权,由担当裁判权的法院行使。法庭警察权以功能意义上的法庭为其实施的时空范围,以妨害法庭秩序及审判威严的行为及状态为规制对象。对于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实施何种作用形态的法庭警察权取决于法院的合目的性裁量,应受比例原则的规制。法庭警察权在我国由三大诉讼法分别规范,不仅未能科学地体认法庭警察权的性质,也未能正确地廓清法庭警察权应有的实施边界,加剧了司法实务中法庭警察权制度适用之乱象,亟待统一立法构建。  相似文献   
35.
部分请求的核心争议在于后诉的容许性。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表明,我国民事司法实 务中当事人分割诉讼请求的原因多样,法院囿于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的不同解释论,对部分请求容许性 做不同之处理,“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合理规制部分请求容许性,应以当事人分割诉讼请求是否具 备正当理由作为标识。仅当原告分割诉讼请求具备正当理由时方允许再诉。与此同时,为追求纠纷一 次性解决,法院应进行必要的阐明并宽待请求的追加与合并。  相似文献   
36.
在采行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证据调查。为保障法院正确地进行事实认定,避免诉讼迟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主要有:证据调查申请应特定化证明主题与证据方法,证据调查申请应适时提出,证据调查具有必要性。这三者分别从申请内容、申请时期、证据调查必要性等不同层面规制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行为。  相似文献   
37.
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5条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统一规定为二年,从而摈弃了修改前的民诉法区分不同性质的执行当事人而设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间之立法范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次修改有实质的进步。这是因为从诉讼法理上讲,申请强制执行乃当事人对代表国家之法院所享有的公法上的请求权,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不应有期间的限制。此外,申请执行期间制度之设立客观上亦损害了民事实体法所确立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完整适用,造成了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不必要的冲突。从根本上讲,我国民诉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设立实乃基于积淀20余年的错误认识之不正确立法,应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38.
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执行程序。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相似文献   
39.
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过去10年里,美国民事没收①法之适用范围迅速扩展,颇引人注目。联邦政府的没收方案已经涉及数千名法律执行官员和价值数亿美元的被没收财产,并且法律执行官员对此扩展显示出极大的热情。特别是在“缉毒战”中,他们可以将民事没收作为一种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武器。...  相似文献   
40.
一 部分是基于提升诉讼法学之学科地位以更易其长期以来在整个法学大家庭中一直扮演着叨陪末座角的窘境之考量,部分是基于为“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长期积淀于我国审判实践中之“沉菏固疾”予以彻底矫治而从学理上进行“号脉”之考量,追至九十年代,诉讼法学界已经开始并且日益关注诉讼法之价值究竟应当作如何定位这一诉讼法学甚或整个法学之基本理论问题,一系列旨在张扬诉讼程序之价值为诉讼法“正名”的学术论文纷纷与读者谋面即为此典型表征。①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殆属学者们对诉讼法与实体法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所作的正面的、直接之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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