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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以诉讼法理为基础 ,分析了撤诉之条件、二审程序中的撤诉、按撤诉处理等三个问题。本文认为 ,撤诉应以被告同意为条件庶免原告之滥诉 ,二审程序中应允许原告撤诉但应从诉讼后果上予以制约俾程序之安定性得到维护 ,而按撤诉处理制度因直接与诉讼理论有违故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62.
占善刚 《理论探索》2012,(4):125-129
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尤以"不变期间"、"在途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间"为著,为此,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作为法定期间之一种,不变期间具有区分其他期间的诸多特质,并有其特定适用畛域。在途期间从性质上讲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期间",在途期间之剔除应及于当事人所有之诉讼行为。申请执行乃当事人之公法上的请求权,不应有期间之限制,而应由诉讼时效制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63.
占善刚 《中国法学》2013,(1):103-113
在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乃是与单纯的否认相对的否认形态。与单纯的否认相比,附理由的否认能有效地促进当事人之间争点的形成从而能保障法院进行充实的、有效率的证据调查。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已呈义务化之趋向。无论是其判例还是学说均强调,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若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必须附有理由进行具体的陈述,而单纯的否认通常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从而视为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附理由的否认义务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创设的个别性义务。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不利益之归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履行附理由的否认义务须以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已合乎具体化之要求为前提。不过,在情报偏在性的事件中,应例外地承认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为的抽象的事实主张也负有附理由的否认义务。  相似文献   
64.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07,25(4):79-83
依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之差异,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两种证明方式。自由证明的目的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非柔软性,确保裁判的迅速作出,故有其合理性。但由于自由证明在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上皆不受法的拘束,故相对于严格证明,在事实认定的公正上存在其弱点,因此自由证明之适用对象应限定在诉讼要件事实、外国法、特殊经验法则等非本案判决事项上。另外,自由证明与释明虽同为灵活之证明方式,但二者间却存在本质之差别。  相似文献   
65.
2021年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以繁简分流为指针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要修正,此次修法以一审审判程序的重新配置与独任制的扩张适用为重心,以期整体上提升民事诉讼程序效率。解绑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扩张独任制适用范围等立法选择固然值得肯定,但繁简分流改革并未遵循应有的制度逻辑,导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繁简分流的起点设计失之允当、小额诉讼改革方向错误、程序简化与程序保障间局部失衡。繁简分流改革若想真正取得成效应遵循双重制度逻辑,一方面根据案件所涉实体利益大小对一审审判程序进行分层,另一方面根据案件自身性质对审判组织进行划分。  相似文献   
66.
占善刚 《求索》2008,(3):154-156
当事人将其所执之文书提出于法院乃其对法院所负之公法上义务,且为限定的公法义务。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之应有范围及适用程序。最后,本文阐析了当事人违背文书提出义务之应有效果。  相似文献   
67.
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为基点 ,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被指称为基本原则的诸项法律规范作了逐一的初步检视 ,并提出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相似文献   
68.
民事判决脱漏指受诉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或其一部由于疏忽而未作判决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识别之依据表现为民事判决书主文或理由中皆无判断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在表征上与民事一部判决极为相似,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之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判决脱漏应依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规定有悖现代民事诉讼之法理。民事判决脱漏后,应然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受诉法院依当事人之申请或依职权对脱漏部分作出民事追加判决。  相似文献   
69.
在以“套路贷”形态出现的虚假诉讼中,基于错误立案而形成的终局判决可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源于法律监督职责,集中呈现为纠正型检察建议的处置效果。基于虚假诉讼的调查核实内容上表现为督促法院启动再审撤销不当判决,并可通过移送调查核实所获线索以衔接刑事侦查程序。实践中,虚假诉讼调查核实存在功能运行上的局限性,包括规范效力层级相对较低、适用范围受限及缺失必要的强制措施保障等。未来立法应注重强化虚假诉讼调查核实的法律监督刚性,赋予调查核实获取证据的诉讼证据能力。由此,方可明确经由调查核实收集的线索具备移送刑事立案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70.
占善刚 《法学》2023,(10):143-155
保全的必要性为民事保全诉讼程序固有的实体要件,其与被保全的权利共同构成民事保全诉讼程序的审理对象。保全的必要性在立法表达上应依被保全请求权的类型而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区分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就保全的必要性作出的不同规定,是未能厘定保全诉讼程序的目的与性质的错误立法。债权人申请保全应具体陈述构成保全必要性的事实并负有疏明责任。法院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应首先判断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是否具有“充足性”,在此基础上还须进一步审查债权人关于保全必要性的主张能否获得大体的确信。我国法院对保全必要性的审查一直处于虚化的状态,这不仅减损了保全诉讼程序固有机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当地侵蚀了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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