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史立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3):155-171,176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生在英国的数起冤假错案促使立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确立供述排除规则。英国的供述排除规则采取了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法律上的规定加之法院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判例,形成了一套既具有原则性同时又颇具灵活性的证据规则体系,既有效保障了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又充分尊重了法官在供述排除与采纳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供述排除范围等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英国的供述排除规则为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完善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思路,对于我国防范冤假错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承担的重要职能决定了其对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加强公安法治,必须在国内法中贯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严格遵守其最低限度标准,以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将监督关口前移,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构建新型诉侦关系,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明确自身职能,理顺侦、检双方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关系,将侦查办案的流程、非法证据的排除、强制措施的适用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史立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2):60-68
在现代诉讼中 ,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在我国 ,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关系到一直以来进行的庭审方式改革的成败。解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途径是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至少包括三个部分即明确的证人出庭作证范围、有效的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措施以及合理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相似文献
15.
作为司法非罪化在我国的制度体现,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具备成为轻罪治理重要路径的巨大潜力。然而现行立法对两种不起诉的规定不尽合理,致使二者之间的关系较为混沌,并进一步阻碍了实践效果的提升。制度设计最终落脚于功能的发挥,功能的实现则有赖于制度的完善。以此为视角,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功能的差异实际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二者的应然关系,并能以此为制度实然状态的改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未来不起诉制度的厘革,应当将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统归于裁量不起诉体系之下,并根据功能的差别为二者设置阶梯化的适用范围,确立相互独立的进阶式适用关系,采取阶层化的判断路径,从而为不起诉治理功能的发挥提供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16.
17.
翻供之辨析与翻供者人权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较为普遍。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同时又能生成新证据,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翻供虽然具有降低诉讼效率的负面效应,但翻供者的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我国,翻供的产生具有深层的制度原因,因此解决翻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即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转换侦查思维方式、扩大辩护律师的诉讼参与、防止刑讯逼供等等,从而确保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基础上切实减少翻供发生。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事和解是处于刑事纠纷解决的民间领域与国家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其作用的发挥既依赖于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也依赖于国家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作为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公力与私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利于弥补民间私了案件与国家垄断司法二者之不足。只有合理配置刑事和解中的各种权力,才能做到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减少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机会,又确保国家对该程序实施有效控制,消除各种社会不良因素对当事人的干扰。 相似文献
19.
史立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23-28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推定是通过改变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解决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查证、取证问题。由于推定的设定必然不利于刑事被告人,故应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推定只能局限于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几种有限的情况,同时立法上对基础事实的设定必须严谨、科学,以防止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过度侵犯。 相似文献
20.
作为美国联邦宪法基本条款的对质权,与作为英美证据法基石的传闻证据规则,虽然在要求证人亲自出庭提供证言并接受质证方面具有一致性,但由于纷繁复杂的传闻例外规定的存在,二者在适用中又常常发生矛盾,折现出刑事司法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多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着力寻求解决二者关系的最佳方案:从蕴含多种可能性的含混期开始,到将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规则进行联姻的一致期,再到将二者截然分开的分离期,在这一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完成了一次重大转身。尽管目前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规则关系的界定符合历史事实和立法者的本意,但其内部仍然存在的重大分歧依然能够体现出来,这并不是一个追求事实真相的过程,而只不过是不同时期、不同立场下的价值权衡和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