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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之性质与效力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论法第162条用三个并列条款规定了三种判决类型:有罪判决、无罪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文简称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从立法行文上来看,这种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独立于普通的无罪判决而单列出来的行文方法与美、英、法、德、日等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刑事诉讼法律之相关规定颇为不同。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如此规定并非立法技术上的失误,而是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深意:第一,强调此种判决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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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基础,以诉讼程序简化为特征,其正当性取决于认罪是否具有自愿性和真实性.然而现阶段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面临着较高的非自愿认罪风险和虚假认罪风险.导致非自愿认罪风险存在的原因包括非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律师帮助权的缺位和证据先悉权的缺陷等;导致虚假认罪风险存在的原因则包括被追诉人的主观原因、审讯策略和技术的运用、无罪判决率畸低、无效的律师帮助等.欲有效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需要在审前阶段确立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建立律师有效帮助机制、保障认罪前的证据先悉权,也需要在审判阶段建立专门的认罪审查程序、确立判决前的反悔机制以及完善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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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立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3):103-106
本文从认识论与价值论两个角度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分析,认为长期以来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占主导地位的"客观真实"观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之处,而"法律真实"观既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同时又符合我国当前主流诉讼价值观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倡以"法律真实"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在结论部分将此标准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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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保障性措施,羁押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必将侵害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但是,我国目前的羁押制度极其不健全,导致实践中出现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消除非法羁押现象,当务之急就应当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标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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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立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1)
为防止无辜被告人被定罪,美国有罪答辩制度不仅要求被告人做有罪答辩应出于自愿、理智、明知,而且要求有罪答辩必须具备事实基础,但对事实基础的审查无需采用对抗制方式,其证明程度也无需达到审判定罪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有罪答辩制度为尽量平衡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所作出的努力。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将法院的判决建立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之上。为保证有罪判决的正确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确保被告人认罪真实性的保障机制,包括区分被告人认罪审查程序和量刑程序、在自愿性和明知性要求之外增加被告人认罪需具备事实基础的要求、对认罪事实基础的审查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程度、赋予被告人撤回认罪或者提起上诉的权利等。 相似文献